建筑公司工程施工资质股权转让都有哪些陷阱?

  建筑公司转让资质 建筑公司转让资质有:建筑二级资质,市政二级资质,公路二级资质,水利二级资质等,钢结构资质、地基基础一级资质 模板脚手架资质公司转让。 劳务公司转让资质有:施工劳务资质、模板脚手架资质;价格优! 设计资质转让有:电力行业乙级,劳务设计资质,公路行业设计资质丙级。谢经理 (微信同号)

  当企业或者个‌‌人想从事建筑行业却又没有建筑资质,然而办理资质又相对耗时并且麻烦,就会去收购一家有相关资质的公司,直接做个法人变更就可以了,省时又省心。那么在收购的公司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一定要调查了解清楚要收购的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有负债,不然到时候你把对方的公司收购过来却还要替对方还钱那就不划算了。

  成都鹏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城市园林绿化资质, 资质升级三升二、二升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资质,各类技工证书,代理等业务。

  摘要:由于建筑类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性与法律上的特殊要求,使得其公司股权转让的目的及操作上面临的法律问题不同于他类公司,本文首先分析了该类公司的特别之处,并将该类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予以比较,然后分析股权对外转让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后将对该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特别注意设置的条款进行论述。

  建筑类有限责任公司系笔者对工程施工承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该类公司股东权益实现的方式很多,大体上分为经营公司获益和股权转让收益两种。由于该类公司的专业性与法律上的特殊要求不同于他类公司,股权转让方案虽较其他方案操作流程较复杂,若是股权转让流程和协议条款设置得当,则可较好地控制法律风险,使得转让股东和受让方实现双赢(本文在论述中也将同时兼顾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利益)。

  本文将从分析该类公司特别之处着手,并将该类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方案予以简单比较,然后分析股权对外转让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后将对该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特别注意设置的条款进行论述。

  (一)设立要求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特定的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等条件要求。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公司应当具有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并且同时具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二)经营要求具备有权机关授予的资质,不同资质则对应不同的行为能力。如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和暂定资质等级;据《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标准》将施工承包企业分为十二大类并一一作了资质等级规定。

  (三)历史经营累积至关重要,为重要的公司“壳资源”。建筑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或开发年限、施工或开发业绩、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与数量等,都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名誉、资质的保持或上级资质的评定以及开发或竞标的资格等等。

  资产转让指以公司名义将公司自有资产对外转让的行为,一般地,资产转让之标的须为无抵押等无“负担”、流通性好或增值空间大的财产,否则将难以出售,或者出售也无法实现股东股权的变现和退出目的,因资产转让是以公司名义处分公司资产,股东只能主张分配利润;资产转让时,特别是公司名下不动产类资产(包括在建项目转让)、大型施工设备转让时,根据我国税收法律相关规定,公司转让所得需承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费,需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若公司将所有资产一一拆分转让所得,会低于公司壳资源整体转让所得,因为公司所拥有的资质、项目品牌等无形资产在资产转让时并不能体现其价值。对受让方而言,接受公司资产较为简单,仅需对该资产的物理现状与权利状况进行了解即可。

  股权对外转让系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向非公司股东转让的行为,在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拟转让的公司股东可同时实现公司资质、资产价值,无需改变公司现有债权债务负担水平,可以在部分或全部转让其股权后套现或取得其他收益;受让方则可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稀缺的资质、土地存储及本土化人力资源(包括管理、技术人员)等;对公司而言,新股东进入后会增加融资渠道;股权交易涉税科目不同,可能仅缴纳股东所得税[1](上海除外[2])。但受让方接受公司股权转让操作较为复杂,前期调查工作将决定交易的成败,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需要前期调查的项目有:对公司资质及维系资质的一切因素、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规章制度、管理层与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一般员工劳动合同、对外设立担保情况、重大交易合同情况、诉讼情况、名下资产的物理现状与权利状况、项目的规划、开发进程、施工单位资质、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程质量、以及对转让方陈述与保证的核实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受让股权方并不能达到永远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但可以延迟纳税,因该类公司总是以对外出让其资产获利的公司,终股权转让所规避的税费还是要新股东来分担的。同时,由于股权转让标的大,所需资金量大,又兼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大,股权转让协议违约率较高,故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完善的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简称为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知,建筑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遵守如下原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规定的程序优先,若章程无特别规定,依法定程序。

  问题在于,很多设立于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均为照搬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修订后这些公司章程并未进行相应修改,此时是否应按章程规定处理呢?因对法律的选择也为章程规定的选择,应视为章程对股东股权对外转让程序选择适用旧公司法规定,在未对章程规定进行修改之前,仍应按章程规定处理。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而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则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新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有所不同,新公司法要求经其他股东(不含转让股东)过半数(含半数)同意,并且应当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增加了公司协助新股东取得公司股东法律地位的义务。而旧公司法则要求经全体股东(含转让股东)过半数(含半数)同意,同时并未明确通知的方式。

  客观地讲,新公司法更有利于维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实际引入了利害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增加书面通知的规定则显得操作性更强。

  建筑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如下法定程序:

  通知的主体:应为拟转让股东履行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为了避免无谓的通知效力争议,受让股东尽量不要代其行使通知义务。

  通知的内容:股权转让事项,应包括转让股权数量、转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付款方式等。是否应披露受让人基本情况尚无定论,但笔者以为依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之精神,在受让人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转让股东应当予以披露,以利于其他股东判断是否同意对外转让以及以什么样的代价来阻止不可接受的受让人进入公司。

  通知送达后对其他股东的法律效力: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转让股东和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受让人应当注意:较好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如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作出同意对外转让的决议,并且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由于其他股东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拟受让人无法取得股权,又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拟受让人之竞价权,故为了避免股东优先购买权对拟受让人受让预期之影响,拟受让人报价之转让条件应当设置合理,尽量投转让股东之好,予以特定化,增加其他股东报价符合同等条件的难度。

  4、凭股权转让协议及履行证明,转让股东或受让人请求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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