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近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发的《股东质询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21〕13号)。公司收到《股东质询建议函》后高度重视,对《股东质询建议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确认,现就《股东质询建议函》所述相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根据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2019年12月11日,盘古数据与金煊投资签署《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协议》,为杭金鲲鹏与金煊投资的主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盘古数据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和派生权益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范围内向金煊投资提供质押担保;同时,标的公司与金煊投资签署《动产抵押担保协议》,标的公司将原值共计9104.39万元的机器设备抵押给金煊投资,为杭金鲲鹏与金煊投资的主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尚未被解除,其主要机器设备仍处于抵押状态。针对上述事宜,本次交易对方盘古数据承诺至迟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5个交易日内,或股东大会召开前监管机构问询要求解除上述权利限制时,承诺人盘古数据会协调各相关方,解除标的公司股权及资产的全部权利限制。鉴于标的公司股权为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且机器设备为标的公司能否正常运营的关键因素,建议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前解除标的公司权利受限问题,消除因质押带来的不利影响。
公司审议本次重组的股东大会日期为2021年4月8日,在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河雅力股权及资产的全部权利限制已解除,权利限制解除事宜不存在相关障碍,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三河市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3月30日出具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三河市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3月30日办理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原出质登记事项情况为:质权登记编号:00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三河雅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资股权数额:19,000万元;出质人:深圳市盘古数据有限公司;质权人:杭州金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9年12月11日,三河雅力与金煊投资签署《动产抵押担保协议》,三河雅力将原值共计9,104.39万元的机器设备抵押给金煊投资,为杭金鲲鹏与金煊投资的主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于2020年1月14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605。
根据国务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生产设备的抵押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2021年3月30日,三河雅力与金煊投资通过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将原登记编号为605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56259。当日,三河雅力与金煊投资通过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证明编号为59361。
根据征信中心于2021年3月30日出具的《动产担保登记证明-注销登记》(注销登记证明编号:59361),权利人杭州金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权,登记证明编号56259的登记已注销。
综上,在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河雅力股权及资产的全部权利限制已解除,权利限制解除事宜不存在相关障碍,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
根据报告书,标的公司与中国联通共同向美团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其中中国联通主要提供带宽,标的公司提供机柜租赁服务。标的公司的直接客户为中国联通,终端客户为美团,标的公司与中国联通签订《IDC服务合同》,而不直接与美团签订合同。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11月,标的公司将机柜全部出租给中国联通的销售额为474.62万元、3624.75万元、4397.22万元,其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均为100%。由此可见,标的公司客户单一,对中国联通存在重大依赖。未来,如果标的公司无法保持与中国联通的持续合作关系,将对其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请公司说明,标的公司与中国联通的合作关系是否具有持续性。
根据销售方式和客户规模不同,IDC服务行业经营模式主要可以分为“批发型业务模式”和“零售型业务模式”。在批发型业务模式下,主要需求来源于电信运营商及大型互联网企业,IDC服务商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数据中心全套服务,包括前期规划设计、项目管理、验收与验证和机柜出租及运维服务等。在零售型业务模式下,IDC服务商依据数据中心的相关国家及行业规范建设数据中心,在建成后向客户提供机柜服务,并按需求为客户提供改造服务、网络服务、系统集成等增值服务。
标的公司在自建数据中心时,定位于IDC批发型业务模式,即选择自建数据中心与运营商合作方式,共同向客户提供服务。2017年下半年,基于对未来一线城市周边区域IDC业务将迎来较大需求的判断,标的公司拟于北京周边三河市自建机房,并通过与运营商合作方式提供IDC服务。而中国联通在三河市拥有大量光纤带宽,具备共同合作的基础。同时,标的公司与中国联通了解到美团于廊坊市(三河市隶属廊坊市)有租赁机柜和带宽的较大需求,且标的公司的机房选址、设备规划等能够满足美团要求,中国联通的带宽可以满足美团的带宽要求。基于此,标的公司以自建机房与中国联通合作并共同向美团提供的方式,获得了客户中国联通,并共同服务终端客户美团。
截至2020年末,标的公司机柜出租率为92.44%,出租率较高。而中国联通的机柜需求量仍在增加,标的公司现有的机柜尚不能满足中国联通的需求,目前无需开拓其他客户。此外,一般情况下,在行业内IDC机柜出租率超过85%时,需要预留一定的机柜空间,为故障留出余地。因此,标的公司客户单一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在批发型业务模式下,第三方IDC服务商与电信运营商签署服务合同,电信运营商再与终端客户签署服务合同是行业内的普遍经营模式,主要是因为电信运营商在骨干网络带宽资源和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方面有资源优势。行业内以批发型业务为主的数据港、宝信软件、金云科技等的数据中心存在类似情形,例如:
福能大数据(福能东方,300173) 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68号内自编18、19号 500 佛山移动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数据中心持续稳定安全运行,标的公司与中国联通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2021年3月,中国联通方面已发送正式邮件确认续约,《IDC服务合同》有效期顺延一年。同时,根据与中国联通的访谈确认,未来中国联通将会与标的公司三河雅力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标的公司机房区位优势明显,中国联通正是基于看好标的公司的区位优势才选择共同合作,故一般不会轻易替换,合作具有持续性。
标的公司的IDC数据中心坐落于京津冀的三河市贤人街岩峰汽车产业园,北京市以东,距离北京约60公里,具有较好的区位优势。近年来,电商、视频、云计算等互联网垂直行业飞速发展,使得IDC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未来,随着5G催生新应用、企业上云以及政策的助力,IDC行业下游需求有望继续实现高速增长。目前,一线城市数据中心缺口较大,下游IDC需求旺盛,所以在一线城市及周边地区有资源储备的专业IDC厂商机柜利用率高、将获得更多行业发展机遇。
目前,国家对于一线城市的能耗进行管控,中国联通正是基于看好标的公司的区位优势才选择共同合作,故一般不会轻易替换,合作具有持续性。
对于中国联通而言,中国联通选择与标的公司合作,可以以轻资产模式获得数据中心机房资源,并可以将数据中心机房与自身带宽资源一起向客户提供服务。在该业务模式合作中,中国联通既销售了自身带宽,又可以通过租赁数据中心机房并出租给下游客户获取一定的收益。此外,标的公司与中国联通经过较长时间的合作关系,服务需求及供给已经过磨合期,标的公司能更好更全面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在IDC行业,客户一旦选定了数据中心,非重大必要性一般不会轻易替换,因为机柜的上下架导致的搬迁成本较高,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均较高。
综上,第一,中国联通方面已发送正式邮件确认续约,《IDC服务合同》有效期顺延一年,且中国联通确认将与标的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二,标的公司机房区位优势明显,中国联通正是基于看好标的公司的区位优势才选择共同合作,故一般不会轻易替换,合作具有持续性;第三,标的公司现有IDC业务模式符合客户的利益,符合客户的经营需求,具备长期合作的商业基础;第四,客户更换标的公司机房的成本较高,故更换IDC机房可能性较低。因此,标的公司与中国联通的合作具有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