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山东省司法厅作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拟对袭祥栋律师作出吊销律师职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理由是袭祥栋律师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池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案庭审过程中,作为辩护律师存在多次不服审判长指挥,持续打断法官、公诉人发言,未经准许擅自发言,肆意干扰法庭审理的违规行为,且经法庭多次释明及警告后仍不改正。
山东省司法厅拟对袭祥栋律师作出吊销律师职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出,马上在律界掀起轩然大波,律师们议论纷纷的同时眼里透出丝丝惊恐,说这证吊得太任性了,下手如此之重,恐怖之极,这以后辩护人还怎么辩护啊。
本机关依法处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池慎刚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案庭审过程中,你作为辩护律师存在多次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持续打断法官、公诉人发言,未经准许擅自发言,肆意干扰法庭审理的违规行为,且经法庭多次释明及警告后仍不改正,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第三十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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