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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从我国执行无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的罪犯并没有被关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会。所以说,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断绝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4、必须附加剥夺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权利终身。

  一般打人拘役五至十天才会被释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周君红律师,湖南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刑法学硕士,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刑辩律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福田区律工委委员、第三届中美法律经济论坛赴联合国中国律师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曾荣获2015年度深圳青年律师秀之优秀专业律师荣誉证书,执业证号:02。

  周君红律师自执业以来就专办刑事案件,其专业功底深厚,实务能力强,曾创下一个月内成功办理五起取保候审、一年内成功办理十几起取保候审、缓刑的刑辩佳绩,迄今,周君红律师已成功办理了数十起取保、缓刑、无罪的经典案件。

  周君红律师接受过严格的法律教育和专业培训,谙熟法律及政策的确切含义及立法本意,其为人正直善良、办案细心谨慎,多年来运用法理与情理成功办理了一大批取保候审、缓刑、轻判、无罪案件。涉及的案件有假冒注册商标案、非法经营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职务侵占案、侵犯著作权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案、走私案、盗窃案、案、放火案、***案、贩卖***案、非法持有***支案、寻衅滋事案、开设赌场案、故意伤害案、故意***案、介绍案、敲诈勒索案、***案等等。尤其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以及互联网新型类案件有着非常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尤为丰硕的办案成果,切实、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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