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实务中遇到这样一个案子,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现当事人皆用化名,本人并对案情进行了加工处理。
2018年8月,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当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2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19年3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了分割;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婚后不动产全部归张某所有,婚后债权、债务平等分割,双方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确认。离婚协议签订后,两人也一直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直到2019年10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分割不动产。李某同意离婚,但因不动产价值更高而反悔离婚协议的条款,要求依法重新分割两人名下的不动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的最终目的是协议离婚,若未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而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李某张某于2019年3月签订离婚协议,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李某在诉讼中要求依法分割两人名下的不动产,应视为李某在离婚诉讼中就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因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故在一方反悔不同意按照原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所以答案是:李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自然适用原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果该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后,那就要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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