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婚姻家庭律师胡小敏。今天我想跟大家聊聊用遗嘱指定监护来保护意外情况下的孩子的话题。
新冠疫情肆虐期间,我关注到一个失去双亲的湖北小女孩的报道。相信大家听到都和我一样非常难过。我们为小女孩相继失去父母而难过,更为她今后的生活而担心。她小小年纪,接下来跟谁一起生活?谁来照顾她保护她?……一系列的问题,我们都不知道,我们只能祈求一切都好。
案件的主角叫江小宝,是个孩子,2011年出生。2016年父亲意外离世,2017年母亲因病去世。
爷爷奶奶说,首先,江小宝的爸爸妈妈都去世了,爷爷奶奶就是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了。其次,江小宝长期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感情深厚。最后,江小宝是独孙,现在除了江小宝,江家没有后代了,他们离不开江小宝。
大家看,爷爷奶奶的理由是不是很充分?要是您作为法官,是不是就想判江小宝的监护人为爷爷奶奶了呢?
等等。法官还得听听小姨的理由。小姨说:第一,江小宝母亲留有遗嘱一份,指定她去世后由小姨担任江小宝的监护人。第二,小姨说她经济条件不错,学历比较高,家庭幸福,她的家人都喜欢江小宝,可以为江小宝提供比较好的生活成长环境。而爷爷奶奶年龄大了,身体也不好,还没有文化,所以自己更适合照顾江小宝,担任江小宝的监护人。
我们看到法院最后判决确定小姨为江小宝监护人。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民法总则》(《民法典》总则编)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规定。
遗嘱指定监护作为一项制度,最早是在2017年我国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所确立的,也在今年颁布的《民法典》总则编中。这是作为父母,提前为孩子安排好意外情况下监护事项的非常好的一个制度。
第三、必须用遗嘱方式指定。我国现行的五种法定遗嘱,《民法典》生效后是六种法定遗嘱方式,理论上都可以用来指定监护人。但从证据角度,首选书面的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实在不便用代书遗嘱或者录音录像遗嘱,紧急情况用口头遗嘱。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形解除后需要重新用书面形式订立。
首先,注意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规定,继承案件中经常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遗嘱指定监护因为遗嘱问题而无效的案件。所以大家在做遗嘱指定监护的时候,必须要按照法律对遗嘱的规定来严格订立。
其次,事先征求被指定人的意见,条件具备尽可能签订书面监护协议。实践中有被指定人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案件。毕竟担任监护人,是责任和义务更多。如果选定的监护人并非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并非孩子的亲属,就更要提前协商一致,对监护的职责权限等予以明确约定,甚至包括费用报酬等也有必要予以考虑。
再次,可以设定顺位监护人及监护监督人。除了父母之外,共同监护人之间职责权限如何划分,一直是个难题,也是最容易发生争端的事项。所以我们建议,遗嘱指定监护人时,最好指定一个监护人,并设立顺位监护人。同时,设立监督人也非常有必要。
另外,如果父母另一方健在的,单方指定有可能将来不生效。遗嘱指定监护可以排除非父母的法定监护,但与父母法定监护相冲突时,父母法定监护权优先。所以,离异的父母需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最后,必要时找专业人士协助。遗嘱指定监护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目前立法还过于简略,相关的细则将会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所以建议大家尽可能通过专业人士订立和更新,确保其有效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便在意外发生时,真正能够给予孩子周全的保护。
结语:最后,我想说的是,遗嘱指定监护,其实和遗嘱、保险等其他法律工具一样,都是预防性措施,只是侧重点在于预防孩子在特殊情形下的监护失控或监护纠纷。我们都希望意外不要发生,希望我们使用的法律工具永远也不发挥作用。我们也希望,真的万一遇到意外时,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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