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诉讼应提速

  对于记者“金华大厦拍卖和金宝公司股权确认官司有关系”的说法,电话中的执行法官似乎有些生气:“这是两个案子,有什么关系?”

  谁拥有金宝公司的股权,谁就拥有金华大厦的产权。一旦执行出现偏差,最终赢得股权官司的当事人也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这就是两个官司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从形式上看,股权诉讼诉争的是金宝公司的股权,但实质上,各方诉求的指向都是唯一的:金华大厦。如果不是拘泥于形式而从本质出发,中止执行未必不是合适的选择。

  如果法院认为中止诉讼不利于及时保护债权益,让拍卖和确权诉讼同时进行,在法律上说得通。但我想提醒的是,确权诉讼应提速,尽量在拍卖之前结束诉讼程序。

  之所以做这样的提醒,并非因为股权相比于债权应得到优先保护,恰恰相反,无论法院最终确认股权属于谁,他享有权利的前提必须是偿还金华中心所有债务。主张确权诉讼在拍卖前完成,原因只有一个:它有利于实现公正。

  法院拍卖会出现偏差吗?这样的担心,并非不相信法院会公正执法,但把可能的漏洞想到前面,比盲目相信更有利于实现公正。从拍卖到目前为止的发展看,并不完全让人踏实。

  “父亲去世前不久交代的债务只有3000万,但现在却冒出8000万的债务”,我不敢说王翠棉的说法一定完全符合事实,但至少值得重视。考虑到刑事判决对王亚丽等多人职务侵占事实的确认,考虑到很多债务发生在这些人控制公司期间发生,有关部门对这方面信息应格外重视。王破盘的亲属说掌握一些案件造假的证据,但因为不是当事人,他们无权提起再审。拍卖,从起点就让人不踏实。

  谁来代表金华中心参与拍卖,是又一大问题。王某是王亚丽控制公司期间任命的,虽然王亚丽获刑,但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不自动解除,对外她仍代表金华公司。法院让她参与拍卖,感情上令人难以接受,法律上却并无太大问题。问题在于:一个不占有任何股份,大厦拍多拍少和她没有关系的人参与拍卖,会尽职尽责吗?

  更大的问题,可能出现在即将开始的对大楼价值的评估。对王亚丽刑事追诉期间,有关部门曾于2010年委托评估机构对金华中心评估,结果是价值2.65亿元。对于这样的结果,王破盘家人认为偏低。他们认为,根据附近楼盘价值估算,大厦价值应在3亿元以上。到底价值多少,最后当然要听专业评估机构的,然而,在继承股权的诉求被法院认可之前,目前参与股权诉讼的任何一方对评估结果不认可,都无权申请重新评估。

  利害关系人无法参与到拍卖中,拍卖很可能成为法院唱“独角戏”,这是目前拍卖最让人担心之处。解决这个问题,股权确认诉讼提速似是唯一办法。及早确定股权属谁,拍卖和谁有关,让他们参与到其中,公正的实现才有保障。王破盘去世已近4年,王亚丽获刑也近一年,让身心俱疲的各方当事人尽快回归正常生活,法院没有理由不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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