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注销公司引发债务纠纷 法官耐心调解终获结案

  近日,磴口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处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十分满意,称双方之间的官司从宁夏打到内蒙古,磴口县法院将纠纷一次性化解,是线日,宁夏某公司与内蒙古某公司签订《化肥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内蒙古某公司购买宁夏某公司复合肥、掺混肥等化肥产品,预付30万元货款,2019年11月底前付清全部化肥款。合同签订后,宁夏某公司依约提供了化肥产品,2019年12月28日双方对账后,内蒙古某公司尚有化肥货款1627474元未付清,几经催要未果,宁夏某公司于2020年5月将内蒙古某公司诉至宁夏贺兰县人民法院。在贺兰县法院审理过程中,内蒙古某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办了公司注销登记,导致贺兰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宁夏某公司的起诉。2020年10月13日,宁夏某公司通过网上立案,将内蒙古某公司的四名股东及公司会计诉至磴口县人民法院,要求五人对内蒙古某公司拖欠的化肥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的意见有分歧,调解未果。庭审结束后,法官认为双方的调解方案虽然有分歧,但不属于不可调和的矛盾,有很大缓和的空间。法官通过讲道理、摆事实,多次耐心向双方当事人作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宁夏某公司撤回了对其他3人的起诉,由两名股东即时支付宁夏某公司货款120万元以及价值5万元的白酒,双方纠纷至此一次性了结。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内蒙古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依法清算,且在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书面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内蒙古某公司的债务应由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宁夏某公司有权要求内蒙古某公司的四名股东对内蒙古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最终在法官耐心的释法促和努力下,达成调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各方满意。(郭治文、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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