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禺山法坛”第1期北大名师讲授《股权类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及热点难点问题

  股权纠纷是近十年来迅速增长的领域,邓峰教授根据中国当下一些常见的交易模式,结合近年来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九民纪要”,以及讲授人作为仲裁员的审理经验,对诸如增资、资产收购、对赌协议,包括审理中的常见困惑和难点问题,进行介绍和点评。

  8月18日下午,番禺法院举办了“禺山法坛”系列讲座之第1期讲座。此次讲座我们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峰为大家讲授股权类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及热点难点问题。番禺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4个部门的嘉宾和法院干警共127人现场聆听了讲座。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是股东实现公司自治的工具。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意思一致的合意或多数决通过的结果,公司章程的形成与内容均体现了股东的集体意志。股东协议也是所有参与缔约股东意志的集中体现。对于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冲突处理,我国公司法对其他类型的公司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也缺乏统一标准,解决这两者冲突的适用问题,关键是要看发生争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适用。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可以作出相应合理限制。显然这一规定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扩张,明确赋予了公司制约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力,其中的“合理”表述,通常可以理解为对等原则,但其在现实中的变化还有待观察。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九民纪要》,针对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给出了指导性意见。《九民纪要》明确规定了,对于投资方与创始股东、控股股东之间关于公司股权收购的安排,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但是,与股东之间共同投资、相互合作的关系不同,公司与股东之间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双方能否就股权回购达成约定,此类约定是否有效。对此《九民纪要》明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回购、减资等处理方式均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创始人与企业融资过程中引进的外部投资者在股东利益、股东目的、股东能力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随着股权的不断稀释,创始人与投资方的控制权争夺时有发生。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和制度安排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是当前理论和现实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要依靠法律、尊重契约,因为法律是长久的,政策是短暂的,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在规则、公心基础上的。公司,这个词的本意就是为公而司,为了公司的公共利益而进行管理,这是100多年前中国人翻译的时候体会到的精髓。

  授课过程中,邓教授以“东南西北风四公司并购案”、“神农氏公司增资案”等案例为指引,让参会人员进一步了解在资产收购、股权买卖和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和裁判思路。其中,邓教授还就公司控制权的判断和对赌协议的效力分享了他的研究成果。

  邓教授深入浅出的授课,体现了深厚的学术功底和造诣,参加人员深受启发。最后讲座在参加人员的热烈掌声中结束。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