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拟选聘常年法律顾问,现邀请贵所参加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
2.参与公司合同谈判、调解等工作,参加重要工作会议、重大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为公司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2.参与新设下属公司合同谈判、调解等工作,参加重要工作会议、重大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为新设下属公司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公司与新设下属公司的专项法律服务包括诉讼、仲裁、执行、基金备案、投融资项目、尽职调查、上市、挂牌、并购、重组、转让、改制、破产、清算、发行股票和债券,顾问单位有意愿承接的,应当给予不高于《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收费标准五折的优惠,或根据具体事务类别、涉及标的金额、事务复杂程度等计费,一事一议,另行签署合同。
如贵所有意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请贵所准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一份密封并加盖贵所公章,于2020年6月19日9:30之前,将《法律顾问服务方案》包装邮寄或直接送达至联系人处。《法律顾问服务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律所公章):
请贵所报价方案中列明的所报金额应为含税价格。本公司将根据贵所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考量,决定是否接受贵所建议之服务。
(2)参选单位指派的主办律师具备律师执业资格证,有15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验且有为省属国有独资企业、中央企业省级总部及以上规模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
4.原则上综合评分最高的单位为中选单位,综合评分相等时,报价低的单位排名优先;报价也相等的,由评审工作组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排名;
参与比选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主办律师需具备律师执业资格证,并有15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验(出具律所证明加盖公章)。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不少5名执业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
出具《服务承诺函》:承诺中选后,本次报送的律师服务团队全体成员均应当根据我公司要求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未经我公司同意不得变更团队成员。
1.2017年1月1日至今,曾承接不少于2个省属国有独资企业、中央企业省级总部及以上规模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每承接一家企业得2分,最高得8分。
2.2017年1月1日至今,有承接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为外资企业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每承接一家企业得2分,最高得8分。
提供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服务的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可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公司简介、公司网站简介截图等资料,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提供律师事务所总所或分所执业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执业律师人数证明材料,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总所或分所公章。
1.2017年1月1日至今,项目负责人曾作为主办律师或项目负责人为省属国有独资企业、中央企业省级总部及以上规模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每服务一家企业得2分,最高得8分;
2. 2017年1月1日至今,项目负责人有曾作为主办律师或项目负责人为外资企业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每服务一家企业得2分,最高得8分。
3.2017年1月1日至今,项目负责人曾作为法律服务主要负责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国有股权出让、企业并购重组、基金类投资及相关业务的法律服务,每参与一个项目得2分,最高得8分。
可提供盖有印章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就相关项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调报告等文件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1.2017年1月1日至今,团队成员为省属国有独资企业、中央企业省级总部及以上规模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每服务一家企业得2分,最高得6分;
2. 2017年1月1日至今,团队成员为外资企业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每服务一家企业得2分,最高得6分。
3.2017年1月1日至今,团队成员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国有股权出让、企业并购重组、基金类投资及相关业务的法律服务,每参与一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4分。
证明材料:可提供盖有印章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就相关项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调报告等文件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1.服务团队情况:包括服务团队组员、团队成员学历情况(大学以上学历情况)、工作经验及所承办的相关法律服务情况介绍;
2.工作质量保证措施,该措施还需列明每次至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谈判服务的人员调配安排(可不写具体人员名称,但应当列明如项目负责人及几名律师到场等内容)、法律服务工作响应时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需经项目负责律师签名,法律服务工作须由项目负责律师参与等内容。
3.工作成果提交保证措施,该措施需列明每次提交成果的时间及人员安排(可不写具体人员名称,但应当列明如项目负责人及几名律师出具报告等内容)。
4.工作态度保证措施,该措施需列明提供法律服务每半年可由服务单位对法律服务态度及服务工作成果、工作质量等进行评价,对服务态度评价为不合格的,按照服务单位管理规定进行整改。
5.可以展示服务团队过往服务成果质量的判决书、法律意见书、尽调报告、投融资项目相关文件等材料,每种类型材料提交的份数不超过2份。
材料要求:实施方案内容不全的按0分计。实施方案内容齐全的,按量化因素进行评分,评委独立评分,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算术平均值。
如报价单位超过5家(不包括5家)以上的,除去一个最低报价及一个最高报价后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价;如报价单位在5家(包括5家)以内的,以所有报价单位报价平均价格作为基准价。报价每高于基准价一万元扣2分,每低于基准价一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