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养“家文化”系列案例】为买房“假离婚”变“真离婚”引起纠纷?法官析法婚姻无真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夫妻为了“只求活得更体面”这句话,以各种借口趋利避害“假离婚”,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无数“假离婚”都变成了真离婚,最终落得是人财两空的下场。

  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简称柳北区法院家少庭)依法裁判一起,夫妻借买房之名“假离婚”后男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案,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合法有效,男方应按约定支付女方160多万。案件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女方唐薇(化名)与男方苗栋民(化名)二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双方婚生小孩出生。为改善住房情况,夫妻二人合计着,他们可以先“假离婚”,离婚以后分别以男、女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待买完房产二人随即再复婚,这样一来双方分别购置的房产,不仅能享受到个人首套购房的各项政策优惠,而且家里面还能拿多出的房产进行出租,贴补家用,真可谓“一举两得”。于是,二人怀揣着“美好愿景”,于2018年2月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主要记叙:婚生小孩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2018年4月至7月,双方分别以个人名义买下了柳州市某小区房产,位于小区12栋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16栋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期间,男方还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辆15万的小汽车。

  2018年7月底,女方向男方提出复婚要求,被男方拒绝并告知,其与另一名女性已经结婚,现任妻子已怀孕,自己无法复婚。女方觉得男方离婚才5个月就另结新欢,应该早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已经出轨,却刻意隐瞒事实,没能遵守先前的复婚约定,所以要求男方再签订一份《离婚协议补充条款》。2018年8月,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主要记叙:1、女方拥有某小区位于16栋的房产,男方代为支付2018年8月至2046年7月5000元/月房贷;2、男方购买的价值15万的汽车,由女方代为清偿剩余9万元车贷,汽车归女方所有等内容。补充协议签订后,男方向女方支付了5个月的房贷后,拒绝继续支付。女方无奈,个人支付了2019年全年房贷,期间女方找到男方多次协商,均未果,2019年7月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决男方履行《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约定的责任。

  2020年1月,柳北区法院家少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双方就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各持一词,争辩激烈。

  女方认为,双方之间有“‘假离婚’买房,买房后复婚”的君子协定在前,所以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仅对小孩抚养事宜进行了协商,其他事宜并未处理。在女方发现男方不兑现“复婚”约定,存在欺瞒行为后,女方要求男方补签《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用作对上段婚姻未尽事宜的补充,男方亦同意自愿签订,补充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男方理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男方不同意女方的主张,男方认为,离婚就是离婚,根本没有什么“复婚”约定,而且双方在离婚时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已将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事宜处理完毕。离婚后,其与谁结婚,何时结婚,女方无权干涉,其后的婚姻亦不会对女方造成任何影响。女方要求其后续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存在胁迫情形,且约定内容显失公平,故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如约定中记述的,由男方代女方偿还房贷的约定,柳州市某小区位于16栋的房产,是女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属于女方的个人行为,双方离婚后男方理应不再有代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女方主张双方离婚是出于买房而与男方进行的“假离婚”,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不存在真假一说,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对其办理离婚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预见性,在此对双方进行教育批评。关于双方争议的诉讼案由问题,由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中所约定的房产、汽车等财产分配,系双方离婚后,以各自名义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将女方主张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并更为合同纠纷更为适宜。关于双方争议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法律效力问题,补充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补充条款中虽然出现“由男方代为支付”字眼,但结合补充协议的内容,男方陈述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是位于16栋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按揭款由男方承担;另,男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补充协议是被女方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故男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男方名下车辆问题,该车辆已由女方为男方垫付购车剩余车贷9万元,车辆现已过户至女方名下,男方应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女方相应垫付钱款。

  一审判决作出后,苗栋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事法官介绍,法律上并没有真假离婚的概念区别,不论是出于任何目的的离婚,夫妻双方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意味着在法律上婚姻关系的解除,所以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谨慎对待。

  本案中,双方“复婚”的君子协定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但双方后续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综合案件证据显示,是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对未尽事宜的约定补充,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合法的协议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希望大家能以本案为例,清醒的认识到双方自行约定的“复婚”约定不受法律保护,所有的离婚都是真离婚,夫妻双方切勿用一时利益考验婚姻忠诚,错将婚姻最终变成“鸡飞蛋打,人去财空”的悲剧。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标题:《【涵养“家文化”系列案例】为买房“假离婚”变“真离婚”引起纠纷?法官析法婚姻无真假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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