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票被轮候冻结的《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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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27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收到金湖县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苏0831民初1797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9司冻0627-02号)】,内容分别如下:

  金湖县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万怀忠诉被申请人冯彪、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831民初17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9年6月27日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轮候冻结北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93,410,473股,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轮候冻结北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ST椰岛股票93,410,473股,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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