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平、江慧鹏与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刘剑平、江慧鹏与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刘剑平、江慧鹏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8时45分-10时在第47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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