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出去”的思考

  习总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总的指示,为中国律师“走出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近日,司法部傅政华部长、熊选国副部长专题开展律师事务所“走出去”调研。傅政华部长特别强调,各地要提升站位,把支持中国律所“走出去”作为重要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中国律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更好地服务全方位对外开放,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对中国律师事务所而言,“走出去”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既是发展需求,又是服务供给;既是责任,更是担当。今日我们要做的,正是高屋建瓴,立意长远,审时度势,顺势而为,勇做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出去”的探索者、先行军、马前卒!

  习主席在谈到国际交往时,常常引用中国古人的这句话:“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势相交,势败则倾;以权相交,权失则弃;以情相交,情断则伤;唯以心相交,方能成其久远。”“以心相交”,其实是在国际关系中值得践行的一种正确的义利观。“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这些在中国流传至今的名言,深刻诠释了以义为先、先义后利的重要思想观念。

  在中国,“义”与“信”完美地集中于“君子”之一身,如《论语》有言:“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互信”,正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之基石。而“信”本身,正透露出并传递了一种“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也正是“法律服务”之要义。

  法律,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律作为一门科学、一种治国理念、一类理政方式,其有规律性、科学性、普世性,是人类的“最大公约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国强调共商、共建、共享、共赢。共享的前提是共商,共享的基础是共建,共享的结果便是共赢。在此过程中,共商的语言是法律、共建的基石是法律、共享的保障是法律、共赢的预期依然是法律。例如前面提到的“信”。在许多相关国家的法律中,“诚实信用”均为其民法之基。因此,致力于睦邻友好和共同繁荣,以“信”为基的法律体系,无疑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催生了强大的凝聚力、激发了积极的向心力,定能成为各国交流与合作的思想基础、价值引领和实施保障。

  可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同时,还应强调法律直通。法律直通是政策沟通的“升级版”,是设施联通的“护航者”,是贸易畅通的“大路条”,是资金融通的“润滑剂”,是民心相通的“定心丸”。当然“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直通车如果没有轨道、没有纽带,自然无法到达理想的彼岸。广大律师,正是法律的实施者、实践者,是法律服务的设计者、供给者,是法律直通的行者、使者,作用重大、不可或缺。

  可以这样说,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法律服务工作不应是“后进者”,而应当是“先行军”;不仅要“跟着”投资与贸易“走出去”在“后面”,而且要“陪着”投资与贸易“走出去”在“旁边”,更要“领着”投资与贸易“走出去”在“前面”。正可谓:“一带一路”,法律先行,律师领军。

  中国律师应该牢固树立律师行业服务于发展大局即服务于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服务观”,充分认识法律服务的“从属性”与“适应性”,深刻研究经济发展规律、企业运营规律,把握法律服务业发展规律,形成法律服务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奠定基础。

  同时,在充分认识并发挥法律服务规范性、保障性功能的同时,我们要进一步理解与把握法律服务的引领性与推动性价值。习总多次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样,法律服务的功能不仅是“保驾护航”,而且还应该是“推波助澜”;不仅规范、保障,更有引领、推动。

  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律师的价值与功能不仅是服务本身,而且还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一文一案中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中国律师故事,为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建设与发展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树立并增强中国律师于其中的话语权、影响力与美誉度。

  经过四十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律师事务所逐步形成专业化、规范化以及规模化、国际化的模式发展共识,也涌现出一批规模大所、专业强所、品牌名所。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律师事务所的治理方式与发展模式亦应与时俱进,顺势而为,不断优化。

  我们理解,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国际化首先是一个“目标”,是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之一。其次,国际化又是一个“指标”,是大所的标配、强所的必备。第三,国际化是一个“过程”,既是一个发展上的时间的进程,又是阶段性的整合的过程。四是,国际化是一个“手段”,是发展的手段,要和律师事务所现时的发展阶段相匹配,要和律师队伍的规模与专业现状相匹配,不能搞“一窝蜂”,不能搞“一阵风”,要有计划,有步骤,有落实。第五,国际化是一个“体系”。设机构(包括自营办公室、输出品牌合作。从点连线,由线成面,最终形成网络体系)、搞联营、入联盟(比如加入国际化律所联盟)、拉组织(例如牵头成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行合并(例如大成与Dentons的瑞士联盟式合并)、建队伍、做业务“一个都不能少”。工作效果要体现在涉外法律服务团队的业务上、业绩上,不能纯粹“高大上”,更要拒绝“假大空”。

  律师事务所“走出去”应该体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因所、因人,因时、因地,因情、因势,善打“组合拳”,创造新模式,占据制高点,掌握主动权。

  例如在“设机构”方面,金杜、君合、国浩等所已在美国东西海岸诸城树起了牌子,中伦、锦天城、通力等所的办公室已挺立在英国伦敦,大成、德恒、国浩等所也已登上欧洲中心,段和段、京师、盈科等所正在挺进中亚核心,八谦万象办公室律师在中国公民于老挝遭遇车祸后第一时间提供法律援助,金鹏所于日前的2019年8月28日抢滩加拿大成功。从实践中看,这些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方式设立境外机构,有的属于“自建”,中国律师事务所派驻人员、投入资金、一体运营、主导管理;有的则侧重于“输出品牌”,律师队伍以所在国律师为主,事务所用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品牌,由双方联建联营。

  再如在“入联盟”方面,君合、中伦、方达、通力分别是老牌的国际律所Lex Mundi及Multilaw、World Law Group、Ius Laboris、First Law International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作为后起之秀的汉坤则加入了World Service Group、Pacific Rim AdvisoryCouncil;世泽、汇衡为Meritas中国地区的成员律所。今年5月9日至10日ALFA International亚太年会在上海举行,国浩作为ALFA在中国的唯一成员所承办了本届年会。应该说,加入国际知名的律所联盟组织,中国律师参与其中,提高了站位,交到了朋友,开阔了眼界,学到了知识,增长了见识,增进了合作,对提升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搭建了平台,提供了条件。

  又如在“拉组织”方面,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建立由自己倡议、牵头、主导的律所间联盟性组织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与探索。今年4月23日,在中国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召开之际,由国浩编制的《“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协作体2018年报》正式发布。此前的2017年7月该协作体由国浩以及香港易周、新加坡泰乐信、澳大利亚Maddocks、瑞典Magnusson等律所发起,共有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的34家法律服务机构成为其成员,通过信息共享、专业论坛、外事交流、业务合作、协同服务,共商法律服务合作大计,共建法律服务合作平台,共享法律服务合作成果。

  还有在“搞联营”方面,早在2003年即有内地律师事务所根据CEPA政策,进入香港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此后又有不少内地律师事务所根据香港律师会规则,在香港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实施联营,为这些律师事务所在香港开展本土化运营打下基础;随着上海自贸区政策的实施,目前已有奋迅与贝克麦坚时、瀛泰与夏礼文等6家境外与上海的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开展联营,以境外律师事务所“走进来”的方式,实现了另一种形式的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出去”。

  首先是服务对象上律师“走出去”与企业“走出去”的协同。对律师们而言,以前可能是“坐等”,现在一定要“出击”;过去叫“请律师”,今天我们应该“送服务”。投资与贸易“走出去”,自有法律服务需求,且千变万化,各有不同,我们要“有求必应”,但同时更要“创造需求”,其实这也正是法律工作和律师服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其次是服务内容上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的协调。涉外法律服务不仅包括双边贸易、跨国并购、跨境融资领域的服务,而且更应当加大争议解决的律师参与力度。我们欣喜地看到,2018年10月金诚同达协助中国氟聚产业在美国对华聚四氟乙烯树脂产品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完胜;德和衡在帮助银行、企业进行跨国债务诉讼的同时,成功代表中国受害企业进行了针对“红通”人员的海外追赃诉讼。

  再次是服务队伍上中国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作。应当提倡集团出海、集约作战、集成服务、集合介入。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多个法律服务团队,共同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同时,律师还应携手会计师、评估师、咨询师、标准计量师等一起,共同“走出去”,为“一带一路”提供全方位、系统化的综合性服务。而且,各国法律界人士应当联手协作,打造“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舰队”,让政策更通、设施更联、贸易更畅、资金更融、各国人民更友好。

  既然国际化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战略,而战略本身则至少包括目标愿景、实现路径、保障措施等诸方面。因此保障措施必不可少。在各项保障措施中,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乃重中之重。许多律师事务所采取了“送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进校园”与“重实战”相统一的综合性、系统化方式,打造一支优秀的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同时,政府的支持保障不可或缺,应当从全局性、战略化、持续性的角度,支持与保障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出去”行稳致远。

  笔者作为政协委员,在今年全国上提了一个“关于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的提案,文中建议:

  布局网络。在鼓励和支持中国律师事务所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驻在国法律服务方面,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应该提供换汇审批、换汇额度、外汇汇出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外事部门及司法行政部门应该给予资金补贴,税务部门应该将中国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的业务收入数额抵扣该律师事务所在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给予税收优惠。

  培育队伍。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应将培养涉外律师人才纳入国家总体人才培养规划。鼓励律师事务所因所制宜组织实施涉外律师人才境外培养培训,相关培训费用由税务部门允许于税前扣除。政府应着力培养涉外仲裁员队伍。司法行政部门、贸促会及商会等应推荐涉外专业仲裁员至国际仲裁机构担任决策机构成员、专家机构成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推荐优秀青年涉外律师及法学院学生至境外仲裁机构秘书处担任工作人员或实习人员。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上述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培训生源。

  组建机构。除鼓励中国的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加入国际性律师联盟外,国家外事部门及司法行政部门应支持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牵头创建国际性、联盟性跨境法律服务协作体,如需审批的应给予指导,对其日常活动经费应统筹资金给予支持。

  参与论坛。政府相关部门应许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官方身份参加国家“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参与策划并承办以“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为主题的分论坛,在此基础上允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为高峰论坛的常规性参与方,全面、深入地参与高峰论坛活动及其相关组织工作。

  强化服务。中国外事主管部门应推荐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境外分支机构担任中国使领馆的常年法律顾问;使领馆可推荐上述律师事务所为在当地的中国企业及公民提供相应法律服务;使领馆亦应建立相应的法律参赞制度。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应出台政策、制定规则,要求并组织相关国企、民企在“走出去”过程中,建立聘请中国律师担任中国法律顾问并由中国律师牵头选定国际律师、组织律师顾问团的制度。

  在今年政协大会上,同时也有委员提出了“关于助推中国律师事务所服务维护海外机构人员合法权益的提案”以及相关建议。据悉,对于上述提案和建议,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均予以重视,并积极研究拟进一步出台相关支持保障措施。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踏平坎坷成大道,一路豪歌向天涯”。中国律师事务所将勇做“走出去”的探索者,不忘初心,不辱使命,不负重望,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为中国改革开放,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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