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法院“千场在线集中宣判”活动持续深入推进

  “千场在线日上午,深圳龙华法院速裁庭庭长方永梅、副庭长刘静涛、刘洪印在本院一楼“互联网审判庭”,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对36宗案件进行线上集中宣判。

  案号:(2020)粤0309民初9823-9825、9827-9833、9835-9842、9844-9857、9939号

  该系列案件中,33名原告均为未成年人,被告为深圳某教育咨询公司,各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约定被告为各原告提供早教培训课程。各原告因被告无法继续提供培训课程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课时费。法院认为,被告停止经营,不能继续提供为各原告提供培训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各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应退还相应培训课时费。

  该案中,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根据双方确认的对账单确认交易总金额为19万余元,且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货款,故被告买方尚欠原告卖方货款19万余元。被告抗辩称要求退货,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且原告也不予认可,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9万余元,同时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案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定用工关系的认定问题。在原告和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依照《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构成劳动合同的事实要件,依法根据被告受原告实际管理,服从原告安排,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事实,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宣判过后,36宗案件立即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将判决书电子送达给当事人,体现简案快办、集中宣判送达的高效与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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