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进一步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企改革,努力打造鞍山市优良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我院决定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进行增补,以充实管理人队伍,提升我市企业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1. 在鞍山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异地上述机构在鞍山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1. 在鞍山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异地上述机构在鞍山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 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 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满三年;
4. 机构或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六)已经在册的中介机构需要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并需参加考试。没有重新提交材料并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退出名册。
管理人应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选拔以专业能力考试方式进行,本院将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出题、组织考试、批卷出分、100分制,以60分为及格分。所有报名机构及原在册中介机构均应派出3人(执业律师或注册会计师)参加考试,以参加考试者的平均得分作为该机构的最终得分。
新申报中介机构得分不足60分者不能入选。原在册中介机构得分超过60分者自动保留在名册内,不足60分者自动退出名册。所有参加考试个人得分不足60分者不得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将适时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所有中介机构本次考试最终得分将作为管理人分级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
申报机构应于2020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并逐项向法院审核人员释明,证件类均需携带原件进行审核。现场出具审核结果,双方签字,逾期不予受理。
1.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不得在不同社会中介机构重复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管理人名册评审范围,通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并建议主管部门对涉及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本院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入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破产审判的副院长、有关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破产案件合议庭人员、曾从事过破产审判工作的员额法官、司法技术处工作人员、部、审管办、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成员9人,负责通过审查以考试得分确定拟入册名单。如拟入册最后一名并列的,并列者均可入册,不受总名额20家的限制。
拟入册名单将在《鞍山日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和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将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取消所涉社会中介机构的入册资格,空额暂不录取。
更新后的管理人名册将在《人民法院报》、《鞍山日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和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并逐级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管理人名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鞍山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均须从该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人民法院可决定采用竞争或其他方式面向全国选择管理人,不受该名册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