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出资义务股东,董事、高管等协助抽逃出资、瑕疵股权受让人与发起人的责任承担。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对公司所负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不得以此为由对抗要求其补足出资的主张。
课程以股权为核心,从股权的产生、归属、内容、流通和消灭几个方面统领公司法的全部规则和制度,做一个全面的体系化的梳理和解读。通过对公司法规则和制度在理论上的深度解读,以股权业务在实务中怎么应用公司法规范,在授课过程中将两者恰当的结合一起,既有理论的深度,对股权实务又有很强的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