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建筑法律咨询

  重庆工程建筑法律咨询3、因工程价计价标准或结算方式约定不明产生的结算价结算是工程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一份合同对此完全未作约定实难想象,但是虽然有价结算条但约定不明的情形却并非罕见。例如,约定了总造价,却又约定竣工后据实结算,那么究竟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固定单价合同据实结算的计价标准是什么是根据定额标准、工程量清单还是市场标准等于没有约定

  如何处理建筑工程合同,1、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2、建设前期加强立项,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专用。3、加强合同和信息,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附加条要仔细推敲,咨询有关专家,请专家给予指导。犯罪律师。

  拖欠工程越演越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有的案件发包人以种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拖延结算确认,一拖数年迟迟不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价。而发包人应在什么期限内确认工程结算,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规定。司法解释第22条对此开出的良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予支持。”这帖良方仅适用承发包合同对工程价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的具体期限,则不能适用。而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共同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部分第33条“竣工结算”中,对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的约定;换言之,只要采用上述示范文本,则结算期限就已约定,这一条司法解释就能适用。刑事二审律师。

  2、当事人对合同造价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3、《建设工程价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价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刑事辩护价格。

  《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的,应予支持。”很明显,该复函明确对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的,根据通用条第33条第3的规定不能当然认定双方有“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的意思表示。故建筑商要用好这条司法解释必须要掌握以下操作要领:

  分包人与总包人没有隶属关系,但分包人因承建工程发生的,应以总包人为当事人,分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下属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与李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未得到授权,但事后得到建筑公司追认,故应认定为有效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权利义务有建筑公司承担。判据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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