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的一方,在婚姻生活中需要注意留存自己为家庭付出的证据,比如家庭的日常消费记录、与子女老师沟通的记录等,确保申请补偿的时候有证据来支撑。
现行《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时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可以概括为“共签、共意、共享”。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包括衣食住行,日常文化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等。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夫妻共享的,或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次《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原《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基础上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将加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过错方的惩罚,增加有过错方离婚成本,同时也让无过错方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有利于夫妻之间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最大化的保障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加了告知严重疾病义务,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保障了有疾病人的结婚权,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条件,故而也就不再认为此婚姻为无效婚姻。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