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父母离婚后,不同年龄段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这是《民法典》较《婚姻法》的一大新亮点,是国家从制度层面,从更加关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努力营造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
原生家庭的教育对孩子的未来成长至关重要,不管父母离婚与否,孩子都是父母的孩子,亲子关系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改变。
孩子不仅是家庭的希望,更是祖国的希望,希望为人父母者主动担责,呵护“祖国未来之光”健康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