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路与益田路交汇处西南侧荣超商务中心A栋9楼上海中联(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某公司发放工资时间超过次月22日,构成拖欠工资,员工提出离职获支持。即便公司在员工提出离职的当天支付工资,亦不影响离职的成立。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丨用人单位: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丨仲裁委: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以员工多次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予以辞退。仲裁委:辞退违法,支付赔偿金。
2023年11月1日,公司表示“福田这边项目需跟项目负责人现场沟通下,时间定 在下周一下午14:30,辛苦亲提前准备,安排下时间”并发送了地址,许某表示“先把他们公司的要求发我看一下”,公司随后发送了岗位要求,并表示“你的简历我同步发给武汉项目组了”,许某表示“这些工作我胜任不了……”,之后许某未过去现场沟通。
2023年11月29日,公司表示“院里交通部门的项目,亲的简历信息我发去了,亲之前做的就是信创项目对吧,他们有安排我通知亲准备哈”并发送了岗位要求,许某表示“他们的要求也太高了……胜任不了”,公司回“不是必备,是优选项,先看他们怎么安排哈”。
2023年12月22日,公司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许某发放2023年11月工资2360元。
2024年1月4日,许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其多次安排许某岗位,并要求其到岗,许某不按公司要求到指定岗位上班,从2023年11月1日起,许某未正常上过班。根据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三点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的规定,因为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公司向许某支付的工资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所显示的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委不予采信;证人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仅反映被申请人有安排申请人去福田项目进行现场沟通,且有将申请人的简历发送给另两个项目,但均未显示被申请人已通知申请人去新项目工作,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在申请人退出原项目工作后,及时安排申请人进入新项目工作,被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安排申请人去新项目工作而申请人未到岗,故本委对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起未上班的原因不予采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能安排新项目而停止工作,被申请人应按停工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起的工资,故被申请人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2023年11月的工资,被申请人仅按2360元的标准支付该月工资,显然不足,应予以补足,差额为13140元(15500元-2360元)。
被申请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工资,属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申请人因此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2025元[(15500元×11个月+2360元)÷12个月×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