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更新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2025年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新申报入册工作的公告。
濮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濮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均可申报编入二级管理人名册。暂不接受异地机构入册申报。
申报机构应当具有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人员与专业团队。办理过破产案件、担任过破产案件中清算组成员或在破产案件中与其他管理人联合、合作执业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4)近3年的业务和业绩材料;如近3年内(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担任管理人或者参加清算组已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显示有申报机构名称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案件的终结裁定书、破产企业账面资产证明材料、重大复杂案件证明材料等;
(3)近3年业务和业绩材料;如近3年内(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担任管理人或者参加清算组已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显示有申报机构名称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案件的终结裁定书、破产企业账面资产证明材料、重大复杂案件证明材料等;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线)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所要求材料顺序提供,具体内容采用内容+证明材料方式有序排列,前后对应,如证明材料遗漏或无法识别,将视为无效材料。相关资格证书、人员证照等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由中院进行审核后退回。
本次评审工作由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民二庭,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核实工作。
1.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办公室提交申报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一式五份。评审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评审办公室通知申请人3日内补齐。逾期申报或者提交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
2.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入册管理人时采用评分制,以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委员会委员将根据评定标准,从执业资格(机构规模、履职表现)、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发表破产方面专著及论文情况、参加破产专题培训情况)等方面评定申报人综合分数。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25年3月1日前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应提交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