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资管新规的又一配套政策,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并自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保险资管产品通常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空间和投资渠道,发挥保险资管产品优势,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整体看,《办法》严格按照资管新规所明确的监管原则制定,与类型的金融机构资管产品形成较为一致的监管要求,对现存的保险资管产品影响不大。
《办法》再次强调了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性质定位,即保险资管产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
与资管新规要求一致,《办法》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其中,自然人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则需满足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除对合格投资者设定资产规模要求外,按照资管新规,《办法》也对其所投的保险资管产品设置最低投资规模门槛。具体来说,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对投资者资质稍作拓展,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更好体现保险资管产品服务长期资金的导向。
《办法》除了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外,相比于现有的保险资管业务,较为显著的改变在于产品发行机制和销售渠道的进一步完善。
在产品发行机制方面,《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并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银保监会稳步推进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改革。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持续加强产品存续期风险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销售渠道方面,《办法》适当拓宽了保险资管产品代理销售机构范围,代销机构不再仅限于银行业保险业机构。也就是说,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可以由保险资管机构自行销售,也可以代销,代销机构的范围拓展到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这意味着券商、基金公司等可成为合格代销机构。
综合业内人士的观点看,在目前实践中,作为私募产品,目前保险资管产品主要采用自行销售的方式,但《办法》拓宽了代销机构的范围,这不仅可以弥补保险资管机构自身销售渠道建设的不足,也为后续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
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办法》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具体要求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较为一致。
例如,对于非标资产的投资比例限制,与资管新规要求一致,《办法》明确,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
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办法》也对不同类型保险资管产品的所投资产比例明确最低要求。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相比于类型的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以其中长期资金的优势,在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资管产品的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此外,与资管新规的过渡期要求一致,《办法》同样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新发行的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有序压缩递减存量产品,并制定过渡期内产品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送银保监会认可后实施,同时报备央行。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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