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普法〗过错方家暴、出轨受害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为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和习总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在家庭、妇女儿童中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南昌市妇联推出〖巾帼普法〗专栏,围绕与妇女群众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条解读、以案释法、法治讲堂”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广大妇女群众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促进家庭平安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张某甲与张某乙(女)于199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2020年5月、2021年11月、2021年12月张某甲对张某乙实施脚踢、推搡等家庭暴力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甲与案外女性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张某乙同意离婚,反诉要求张某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甲与张某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二人离婚。张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张某乙实施家庭暴力,且违背夫妻互相忠实义务,与案外女性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存在重大过错,综合考虑张某甲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损害后果、经济能力、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张某甲支付张某乙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上述规定为无过错方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提供了制度保障,该制度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同时也是对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过错方对受害者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及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所进行的赔偿。本案中,基于张某甲对张某乙实施家庭暴力,且存在违反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甲对其配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彰显对婚姻重大过错方的惩戒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和救济,有助于引导群众树立忠实、尊重、关爱的婚姻价值观,培育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