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客户咨询有关自然人持股与企业持股的孰优孰劣问题。对于企业家来说,选择持股主体、设计股权架构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而对于自然人或企业持股的孰优孰劣,市面上可以搜索到的相关资讯可谓五花八门鱼龙混杂。这次抽空整理,这次必须要为大家彻底说清这个问题!
最常见、最直接的持股主体。需要提醒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持股规则有所不同。例如一名6岁儿童,由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仅可通过继承方式获得股权,或者在其父母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投资”并持有股权。
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两者的财产范围不同。
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主要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在法律上统称为“特别法人”,常见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这些主体都是法人,有资格设立投资公司,有资格签订合同、出庭应诉等。随着我国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越来越多的农村合作社开始设立公司,探索共同富裕的道路。
虽然常见的持股主体有很多种,但对于大多数企业家而言,可供选择的持股主体主要为上述第1-3种,也就是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为了方便表述,本文所说的企业持股,指的是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
从我们服务经验来看,企业家对于持股主体的选择,无外乎如何更安全、如何更经济、如何更长远三大需求。因此,我们为企业家整理了三大类九大问题,方便企业家比较与选择。
每每与客户讨论股权架构时,不少企业家首先会关注税务问题,经常提问如何才能更省钱,却少有先谈论安全问题。实际上,安全性应当摆到持股主体选择的首位,如果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那么省再多的钱也如空中楼阁。
自然人持股与企业持股的区别在于持股主体的不同。有限公司是法人,是由法律拟制而成的人格。而合伙企业虽不是法人,但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投资活动。
因此,自然人持股与企业持股在股东资格上没有任何区别,拥有同样的股东权利,承担同样的股东义务,例如参加股东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参与分红、承担出资义务等。
但是,企业毕竟不是人,无法像自然人一样直接产生意志进行行动。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委托某个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例如授权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代为参与股东会、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派担任高管等。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内部出现矛盾甚至发生控制权纠纷时,可能导致该企业股东无法对外出具授权书,进而导致失去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在这个层面而言,相比于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的控制权稳定性稍逊一筹,但可以通过合理的股权设计加以解决,因此两者没有太大区别。
由于自然人股东直接在工商登记上显名,且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很多情况下直接暴露在公司债权人面前,很有可能面临公司债权人的追责。例如,债权人要求自然人股东加速出资到期,或主张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自然人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自然人通过一家公司间接控制目标公司,那么由于自然人与目标公司之间还存在一个法人股东,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很难直接追责到自然人,从而形成风险隔离的作用。
持股主体的选择,不可回避的一大问题就是经济性的孰高孰低。小编整理了以下三类经济性问题的对比分析,相关意见仅供参考。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相对控股一家公司需要持股过半数。假设一家公司A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如果自然人股东想要实现相对控股,那么可以占股51%,即认缴510万元注册资本。
如果通过企业持股,我们发现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控制公司B,进而达到控制公司A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自然人股东需要持有公司B的51%股权,也即自然人股东实际上仅需认缴510*51%=260.1万元注册资本金。
可以发现,通过企业持股进行控制,可以将控制成本由510万降低至260.1万,可以有效节约控制成本。
股东从目标公司获得收益,主要包括分红、股权转让两种方式。当出现这两种变现时,就会涉及税收成本。我们以分红为例(股权转让同理):
自然人所获得的股权分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类目,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相关规定,如果自然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分红的,如持股期限少于1个月,应当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持股期限大于1个月但小于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分红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获得的股权分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属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类目,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企业可以减免税费,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无需缴纳税费。
合伙企业所获得的股权分红,合伙企业本身不缴所得税,当合伙企业将这些分红再分配给合伙人时,各合伙人再各自缴税。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此时的合伙人系自然人的,应按“经营所得”类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类目的20%税率。
总结一下,自然人股东获取分红时一般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获取分红时,由于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一般来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股东获得分红时,本身不缴所得税,当分红再分配时由各合伙人各自缴税。
由于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股权,因此没有太大的税务筹划空间,而企业股东则能够进行税务筹划。举例来说:
例如某自然人名下有三家公司A、B、C,其中A年末显示亏损1000万,B年末显示盈利200万,C年末显示盈利300万。如果按照个人缴税规定,该自然人从B、C处获取的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把该自然人替换为一个有限公司,且A、B、C符合财务并表要求的,那么合并三家公司报表后,该优鲜公司整体显示为亏损500万,该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节税的目的。
自然人从公司获得股权分红的,应在公司所在地进行缴税。如自然人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某种程度上可以在企业所在地进行缴税。也就是说,自然人可以将企业注册在税收洼地,以此进行税务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
持股主体的选择,还需讨论的一大问题就是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长远性问题,主要分为股东隐名、股东调整、股权架构三个方面。
有些企业家有一定的私人安排,或者是为了工商登记便利,并不希望自己的名字直接出现在公司的工商登记上。
除此之外,随着目标公司的不断壮大、不断引入新的投资人,如果公司存在大量的直接持股股东,公司可能因为股东人数多、股权分散导致经营效率低下,此时企业持股相比于自然人持股就有着极大的优势。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想要转让股权退出公司的,那么对内转让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人数同意。假设一家公司A有自股东甲、乙,股东甲对外转让公司股权,必须经过股东乙同意,否则无法转让。
而如果公司A有股东公司B、自股东乙,如果乙不同意甲对外转让股权的,公司B的股东甲可以通过对外出售公司B的股权,达到间接退出公司A的目的。
企业持股除了能在股权集中、股权调整等方面具有优势外,在股权架构方面相比于自然人持股也有很大优势。例如,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开展股权激励,达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目的,而利用企业架设持股平台,就能很好的管理激励对象以推进股权激励的实施。
另外,公司投资并购、集团公司架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家族企业股权设计、夫妻婚姻与股权缓冲设计……企业持股能在股权架构方面发挥的优势太多了!
创业前期,由于商业模式尚未不成熟,合伙人也尚不稳定,甚至公司能否存活下去也未可知,所以不宜把股权结构设计得过于复杂,应以提高决策效率为前提。
创业中期、上升期至成熟期,公司商业模式逐渐成熟,需要通过股权设计来达成个性化的需求,例如设计合伙人制度、投融资并购设计、股权激励设计、家族企业设计等等,此时企业持股拥有无可比拟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