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了!涉及徐州这些地方……

  集体土地1.4285公顷(其中农用地1.1864公顷、建设用地0.242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征收和转用为国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征地补偿安置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本项目前期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有关工作按协议约定办理。被征收土地所在街道、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苏政地〔2024〕542号),徐州市鼓楼区九里街道刘楼社区、牌楼街道马场社区、琵琶街道殷庄社区集体土地4.8537公顷(其中农用地3.7553公顷、建设用地1.098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征收和转用为国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征地补偿安置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本批次项目前期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有关工作按协议约定办理。被征收土地所在街道、社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24年度第2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24〕721号,2024年12月31准征收),同意将我区新区街道驿城村、滕寨村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6285公顷(耕地5.02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铜山区新区街道滕寨村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2283公顷征收为国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铜山区2024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C〔2024〕159号,2024年12月31准征收),同意将我区三堡街道胜阳村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5899公顷(耕地0.52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铜山区三堡街道胜阳村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684公顷征收为国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铜山区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24〕560号,2024年12月20准征收),同意将我区新区街道麦楼社区、台上社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2994公顷(耕地3.11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我区新区街道麦楼社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001公顷征收为国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徐钢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24〕674号,2024年12月31准征收),省政府同意将位于我区利国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0.8778公顷(耕地19.8667公顷)、未利用地0.13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利国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7.0554公顷征收为国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24年度第2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24〕561号,2024年12月20准征收),同意将我区新区街道滕寨村、新庄村、榆庄村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7.0792公顷(耕地6.27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铜政公〔2024〕55号拟征地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该条第一款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规定执行。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规〔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铜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2月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2月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重卡北路)(联系人:王巍;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2月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重卡北路)(联系人:王巍;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铜政公〔2023〕74号拟征地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及铜山区2023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对该项目拟征土地地类及面积结构调整,现将新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卫生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规定执行。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规〔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铜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2月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府前路)(联系人:韩文生;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府前路)(联系人:韩文生;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铜政公〔2024〕76号拟征地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规定执行。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规〔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铜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2月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重卡北路)(联系人:王巍;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重卡北路)(联系人:王巍;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铜政公〔2024〕77号拟征地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规定执行。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规〔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铜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2月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重卡北路)(联系人:王巍;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重卡北路)(联系人:王巍;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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