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助推产业强市十大典型案例之三:李某诉电热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努力找准服务产业强市战略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积极稳妥化解企业纠纷,涌现出了一批服务大局、履职担当,包容审慎、善意文明执法保障企业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努力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服务保障“三高一争”贡献法院力量。

  原告李某与被告电热公司、光电公司于2016年签订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约定电热公司收购李某持有光电公司的部分股份,并进行增资。双方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了各自义务。另外,该协议还约定,电热公司于2019年上半年启动收购程序,全额收购李某持有的光电公司剩余股份,但双方未明确约定股权对价。2019年电热公司启动收购程序,但光电公司效益明显下滑,双方对股价的谈判陷入僵局,李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电热公司以2.5亿余元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光电公司剩余股份,并申请保全电热公司的财产。

  镇江中院受理该案后,首先对原告李某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初步了解其诉求依据是否充分,调查电热公司的经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履行困难。通过仔细审查材料和了解,发现被告电热公司系上市公司,且资产状况良好,基本不存在履行困难,而申请人李某的保全请求是冻结电热公司的银行账户及查封、扣押等额资产,该保全方式会极大影响电热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声誉。综合上述情况,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李某的保全申请不予准许。审理中,李某再次申请保全电热公司的财产,但变更保全对象为电热公司的固定资产。电热公司表示查封其固定资产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影响。据此,镇江中院遂裁定保全电热的固定资产。

  法庭调查认为,光电公司具有一定发展潜力,2019年经营业绩明显下滑主要与其前期投资不当有关,但不影响其主业发展,电热公司仍然有继续收购该公司的意愿,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股权对价的确定,且差距较大。对此,镇江中院另辟蹊径,避开双方代理律师,直接约谈李某本人及电热公司负责人。经过多轮谈判,最终双方基本达成初步意见,并在短期内进一步沟通确定调解方案,由电热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收购李某持有光电公司剩余股份,并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李某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调解协议的达成既极大地简化了电热公司收购光电公司股份的程序,又使电热公司进一步优化了资产结构,为该公司整合资产、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产收益率创造了条件,有利于电热公司进一步巩固其产业优势地位,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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