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女双方常住日本的,提供日本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双方住民票原件(3个月内)。男女双方一方或双方都已回国或居住第三国持短期签证来日者,须提供国内居民身份证件原件或第三国居住证明原件及日本暂时居住的证明。
6、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并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1、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中国及日本节假日不对外办公)受理离婚申请。当天下午4:00对外发放离婚证。
3、经审核符合离婚条件的男女双方须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或按指印)并领取离婚证。
1、如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任何一项有争议,驻日使领馆不受理离婚申请,须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男女双方在驻日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国国籍,驻日使领馆不受理离婚申请。
5、由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办理的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6、尽管中国驻日本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驻日本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离婚证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日本使领馆颁发的离婚证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离婚证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日本当地机构、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日本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7、如婚姻关系在国内或日本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缔结,当事人申办离婚登记的,驻日本使领馆不予受理。当事人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如系在国内登记结婚,当事人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双方共同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可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或日本当地家庭裁判所提出诉讼。当事人可到使领馆申请办理诉讼所需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件的公证,所需文件表格及有关要求可向国内法院领取和询问。
——如系在驻日本使领馆登记结婚,可在婚姻缔结的使领馆或在日本当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在国内民政部门办理。
使馆地址:〒106-0046东京都港区元麻布3-4-33(地铁日比谷线、都营大江户线米;或地铁日比谷线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