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是公司资本认缴制的核心要义,系公司各股东的法定权利,如允许公司股东会以多数决的方式决议修改出资期限,则占资本多数的股东可随时随意修改出资期限,从而剥夺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直接关系到公司各股东的切身利益,如允许适用资本多数决,不同意提前出资的股东将可能因未提前出资而被剥夺或限制股东权益,直接影响股东根本利益。法律允许公司自治,但需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需要各股东提前出资或加速到期,系源于法律规定,而不能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以多数股东意志变更各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2)上海自贸区咖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朗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
案例要旨:公司控股股东在未经充分协商,征得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以多数决通过缩短出资期限的股东会决议,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该股东会决议应当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形式和方式有明确的规定,排除了股东对此的意思自治,即股东之间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变更出资方式。
裁判要旨:三方签订的《合股经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各当事人均应当严格遵守该项约定,非经全体出资人协商一致,不得以其他方式出资。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采纳资本多数决的规则,并不意味着就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情况都允许采取资本多数决方式。公司承包经营涉及限制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基本股东权利的,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议不成立。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利。涉案决议涉及改变公司分红、管理等方式,实质上是要求股东让渡其基本权利。因此,该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裁判要旨: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股东权具有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公司可在其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约定的权利,但公司作出该特别约定必须是事先的,应是公司设立之初或运转过程中全体股东自主的真实意思的一致体现,而不能以资本多数决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小股东的股权转让,否则对小股东的股权就造成了侵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