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分配有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一方财产的规定如下:一方婚前财产;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包括: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或无争议口头约定的,离婚时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继承受赠财产(特定情况除外)、知识产权经济利益、承包租赁等活动收益及债权和其他合法所得。
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在结婚时间超过10年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则归本人所有。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原则上归各自所有,若相差悬殊,则需通过补偿方式调整。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受赠礼金礼物视作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考虑来源数量等因素合理分割。
个人所有但在婚后共同使用经营满一定年限的房产或其他贵重物品可被视为共同财产。当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难以区分时,主张权利方需提供证据,否则按共同财产处理。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有所差异,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一方用共同财产参与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但须给予对方相应价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