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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回顾妻子黄某与丈夫谢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9年谢某结识了朱某后,双方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在婚外恋期间,因为朱某是某网络平台的女主播,谢某为取悦讨好朱某,通过直播打赏的方式前后向朱某进行看大量的转账和直播打赏,共计人民币140万余元。妻子黄某得知此事后,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返还上述140万元。被告朱某辩称:谢某转账给我的款额,符合其正常的精神生活消费需求,并未超出黄某和谢某夫妻一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畴,谢某具有平等处分权。且我是网络主播,提供了服务,谢某作为消费者打赏是消费行为,不是以恋爱为目的的赠与。
二、 法院审理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某在黄某与谢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谢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该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谢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其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网络服务平台打赏以及黄某银行账户将其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朱某,侵害了黄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谢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更有违公序良俗,其向朱某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谢某实际赠与朱某的款项,判令朱某应当向黄某返还人民币1387083元。
三、 唐律说法唐云虹律师指出:本案是典型的婚内出轨小三损害原配权益的案件,属于赠与合同纠纷,我国《民法典》在立法时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没得,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要求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本案中,谢某因恋爱关系将夫妻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以及第三者插足夫妻感情并获得利益的行为都与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夫妻忠诚的价值观取向相悖,《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对谢某和朱某之间的赠与行为予以否定,在赠与合同无效的前提下,黄某作为原配有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朱某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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