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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社民受贿罪一案(14)(六)、索要、收受冯地报(安阳豫龙焦化公司董事长)现金43万元 (1)、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王社民打电话给冯地报说有急事需用钱向冯地报索要20万元现金,后冯地报在安阳县委王社民的办公室将20万元交给了王社民,王社民未出具借款手续。 (2)、2006年夏的一天,王社民以其妻妹买房为由让冯地报准备15万元给其妻张秀兰,冯即安排其司机付政军将15万元现金送给了张秀兰。王社民及张秀兰均未出具借款手续。

  具体而言,干股型受贿罪犯罪形态认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股份已转让且参与分红的,收受干股和分红的行为均认定为受贿既遂;(2)股份已转让但未分红,且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分红的,收受干股的行为认定为受贿既遂,约定分红的行为按照受贿未遂处理;(3)股份未转让,但已经参与分红的,且有证据证明双方无意转让股份只约定分红的,则只认定参与分红的行为为受贿既遂;(4)股份未转让,但已经参与分红的,且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转让股份,只是还没有着手转让或者正在转让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转让的,收受干股的行为认定为受贿未遂,参与分红的情形认定为受贿既遂;(5)股份未转让且未参与分红,且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对股份转让和给予分红达成了一致意见,就约定收受股份和分红的行为都认定为受贿未遂。二审律师。

  三、《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1939年9月16日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妨害清算罪辩护律师。

  其次,关于此类案件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将在受贿共犯中把利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为主犯,而将经手接受贿赂的亲属认定为从犯,是恰当的。其理由是:利用职权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其亲属实施索贿和受贿的先决条件。虽然亲属收受贿赂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一定的作用,是构成受贿罪不可缺少的行为之一,但这是与利用职权者为他人谋利益的决定作用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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