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0元。由于工作的需要,2017年5月、6月,小刘加班共22个小时,其中16个小时为延时加班,6个小时为双休日加班,小刘所在企业向其支加班费300元。2017年8月小刘提出离职,并要求企业补发加班工资,企业以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每月加班工资不得超过150元为由拒绝支付。
于是小刘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某企业员工手册上述内容违法为由,支持了小刘的申诉请求,裁决该企业向小刘补发加班费560.4元。
上述是一起企业规章制度因违法而无效的典型案例,《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同时在第四十四条又明确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企业应当按照这些规定,根据员工实际加班的时间计算并支付加班工资。该企业员工手册中规定加班费的上限,实际上已经违反了上述《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