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离婚冷静期吗?离婚冷静期怎么解读?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要求夫妻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再决定是否离婚的一个缓冲期限,当下的婚姻登记制度是不加限制条件的,只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就可以即时办理,而增加这个“离婚冷静期”也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降低离婚率,让大家对婚姻更有信心,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离婚冷静期”的相关内容,那么,现在有离婚冷静期吗?离婚冷静期怎么解读?法律不允许离婚的条件有哪些?下面,一起去看看吧,欢迎阅读。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还处于编纂期间,其中包括总则编和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典分编(草案)第四编 婚姻编》截止发稿日尚未正式颁布施行。

  因而在诉讼离婚中,在首次提起诉讼离婚时,若原告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而被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在六个月内若无其他有力证据的话,就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也算是变相的“离婚冷静期”,没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只能驳回,但是六个月后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又能继续诉讼,并不像传言中说要递交申请后必须经过“冷静期”才会予以处理。

  但是在《民法典分编(草案)第四编 婚姻编》中明确规定,协议离婚是自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内,是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的,这也是“离婚冷静期”的强制规定,也就是给夫妻双方一个慎重考虑的缓冲期,避免冲动离婚,满一个月,双方可以证明双方已经深思熟虑了确定要离婚了,这时就可以进行离婚登记,而过往的离婚登记则没有这个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夫妻双方自愿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民政局不会立即发离婚证,需至少等待三十日(即等待期)。

  3.三十日等待期届满后,如果夫妻双方均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仍然不会直接发离婚证,而是需要双方在三十日等待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即申请发证期)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证,民政局才会发离婚证;只要任何一方未在该期间内亲自前往民政局申请发证,民政局就不会发离婚证。

  4.只要民政局不发离婚证,双方就无法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不会生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其实针对于这样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时冲动很可怕,而在实际案例中,我们也发现不少夫妻其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因此在经过一个冷静期,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因此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

  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当然,如果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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