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7日,A某经C某介绍与B某签订《婚前及婚后财产落户合同》。合同约定A某与B某履行结婚登记手续,B某配合A某本人及其孩子落户北京农业户口,双方结婚满三年,B某配合A某及其孩子完成北京农业户口落户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A某支付了10万元该款项通过C某完成交付。
恒略律师认为:A某与B某的约定本质上是通过结婚的形式达到将户口迁入北京市,违背了公序良俗,也破坏了国家的户籍制度。因此A某与B某签订的《婚前及婚后财产落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1.请求确认A某与B某签订的《婚前及婚后协议合同》无效;2.B某、C某共同返还A某10万元;3.诉讼费由B某、C某负担。
确认A某与B某签订的《婚前及婚后财产落户合同》无效;C某于十日内返还A某三万元;B某于十日内返还A某七万元。
引起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院认为,A某与B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因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A某与C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亦因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