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行政二审案件代理的成功改判或者发回,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找准一审法院判决中出现的关键问题,方能获得二审法院的采纳与改判。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特别提示:以上情形和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出后,就可能导致案件被裁定发回重审;同时,由于部分刚执业的律师对诉讼程序不一定全面了解,其在书写上诉状或者制作代理词时,对照前述所列,能够很快找到上诉要点,并构建上诉代理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