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券领域关注度走高,但相应涉及金融刑事犯罪的规制问题仍然存在。10月25日上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于重庆分所举办研讨会,就证券金融犯罪辩护与立法完善专题展开深入研讨。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仁琦,京都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CEO褚长志,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京都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主任秦勇及多个律所合伙人出席此次会议,共同就内部交易犯罪立法完善与证券交易的法律完善等议题展开讨论,旨在推动证券市场公平运行,金融犯罪法治监管更加完善。
研讨会分为两个专题,第一个专题为内幕交易犯罪立法完善与证券交易的法律完善。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海明律师认为,从证券法来看,其中规定的内幕信息,不仅仅是利好和利空信息,还包括中性信息,因此,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要仔细甄别,需要关注信息内容是否会对股票市场产生重大价格影响。他认为,值得注意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标准认定问题,由于标准并不统一,可能会产生实践中不公允的情况,建议以类型化对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和公开时点做出明确。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法学博士盛宏文表示,在证券内幕信息泄露事件里,部分事件存在行政处罚的罚金甚至比刑事处罚的罚金还重,存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理界限模糊的问题。同时他建议,要就证券法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认定进行一定的完善,“积极主动获取内幕信息构成犯罪没问题,但是偶然获得的内幕信息,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有较大争议的。”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翁小平和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付蓉蓉在随后的与谈环节均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内幕交易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对辩护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而重点需要关注证券内幕交易的公开性和重大性量大要件,这二者都存在标准模糊的问题。翁小平认为,针对相关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如所谓的净额说及其他学说同样争议较大,“一方面给律师提供了辩护空间,一方面也应该用实际案例推动立法,帮助完善司法规制。”
在随后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与违规信息披露犯罪的合规建议专题中,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中心主任黄自强坦言,上市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完成信息披露是常态,而此类案件往往处罚范围广、对象宽,往往牵扯人员多,包括上市公司的实控人、股东,以及没有尽到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尽管应该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但新证券法中的顶格处罚超过千万,弹性幅度过大,实践中可操作空间过大,应该值得被重点关注。
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鸣则强调,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基石,也是维护投资者自身权利的保障,“民营公司没有合规意识,小公司的问题尤为严重。”她根据相关涉案统计数据分析后认为,小市值上市公司,可能应该更加重视通过融资或者并购优化股权结构,积极引入机构投资者,可以对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制度上的监督。
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中武结合自己检察院的工作履历,认为可以参考监察法,派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强化相应监管程序,维护投资人利益。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仁琦在与谈中,重点提及了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的区别。他表示,推定有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基础事实需要排除合理怀疑,推定事实只要达到高度概然的标准即可。证券类的犯罪中,一定要注意证明责任的问题,积极抓住推定规则和相应案件辩点上的证据适用,可能会有较大帮助。
“部分上市公司因涉嫌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这些企业从一开始的行政听证,就邀请了刑事律师来介入,主要作用是为了防止它将来的刑事移送。”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对各位发言嘉宾的亮点做了提炼和总结。她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管措施,相当于给上市公司发了一张“黄牌”,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会受到再融资限制、并购重组限制甚至是强制退市等不利影响。除此之外,梁雅丽律师还表示,对于违规信披案件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和刑事追责的证明标准并不一致,尽管理论上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行政案件,但在实务当中,一旦证监会出具意见对行为定性,在刑事程序中排除该证据或变更认定结果就非常困难,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空间也就被极大压缩。最后,梁雅丽律师建议,刑事律师在证券市场信披案件中的辩护工作可以向前延伸,一方面配合证监会恰当追责,一方面也要避免部分小股东利用刑事手段抢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比如:控告董高监涉嫌违法披露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师公司利益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