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 9 月 18日召开的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 8月 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9月 18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 8月 3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18日 10点 3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 410号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 4楼会议室召开。经过半数董事推举,该现场会议由董事柯国强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月 18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年 9月 18日 9:15至 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3,727,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760%。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070,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8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4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51,798,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843%。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1,495,6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 230,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弃权 71,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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