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某的母亲郭某某与陈某某于2012年11月登记结婚,2016年3月生育女儿陈小某。婚后郭某某与陈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7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陈小某自2018年4月开始与母亲郭某某共同生活,期间陈某某未支付抚养费。2018年11月,陈小某起诉要求陈某某自2018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虽陈某某与郭某某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共同确认陈小某自2018年4月开始与郭某某共同生活,期间陈某某未支付抚养费,陈某某作为陈小某的父亲,有抚养教育陈小某的义务,陈小某要求陈某某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定自2018年4月起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系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而变化。正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任何一方的收入均为共同财产,对于子女生活、教育等费用的支出均视为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但是,如果经父母双方共同确认或确有证据证明父母已分居生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婚内抚养费”。实践中,主张支付“婚内抚养费”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父母存在婚内分居的事实;二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当然,支付抚养费并非履行抚养义务的唯一方式,为子女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学费等,也可视为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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