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甘政办发〔2019〕40号)及《张掖市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张政办发〔2019〕10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主要以实行聘期制的执业律师为主;特殊法律事务可以临时聘请专项服务的专家和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队,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四)律师应具有连续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专项服务专家应具有行业资质或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好的影响和经验;
(二)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签章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认为属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县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由县司法局呈报县政府。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向县司法局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第十四条县司法局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履职报告以及履职形成的档案材料报送县司法局,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因特殊法律服务,外聘法律顾问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临时聘请专项服务的专家和律师及律师团队办理特殊法律事务,特殊法律事务办理终结后,法律顾问身份自然终止。
(二)参与政府合作项目洽谈、专项调研、县政府重要会议、行政复议议决会及各类会议的,每次600元;
(四)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及起草、修改、审查合同、法律文书的,每件500元;
(六)代理民事、行政应诉案件:一审每件2000元,二审每件1500元,申抗诉案件每件1800元;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政府及其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违反本规定或者违反约定,给政府及其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全县各行政机关要遵照本规则,完善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依照相关程序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主办: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民乐县信息服务中心 网站标识码:62072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