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股权分配律师事务所

  (一)持股比例,持股比例就是按照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直接计算得出的,认缴的金额和注册资本额一旦确定,持股比例自然就确定了。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可在章程中单独约定各股东的分红比例,该比例可以和持股比例不一致。

  (三)表决权比例,表决权比例是指公司在对重大事项表决时,各股东投票时,该投票权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

  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各股东的表决权比例,该比例可以和持股比例不一致,而对于股份公司则不可以单独约定。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而言,股东的持股比例一旦确定,其表决权比例自然确定,与持股比例保持一致。

  (四)剩余财产分配比例,剩余财产分配比例是指公司清算完成后,股东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时,用于计算各股东应分配剩余财产的比例。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张彬律师,二级高等律师,前法官,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等合伙人、管委会委员、疑难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加盟惠诚前系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等合伙人。张彬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二十八年,曾从事九年中级法院刑事、民事审判工作,任专职律师十九年,其中担任高等合伙人律师十五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底,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张彬律师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业绩,擅长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财产犯罪等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业务以及公司商事争议、各类合同纠纷、建筑房地产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钻研及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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