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协议离婚仍然是离婚的最主要形式,但夫妻双方书写离婚协议书,往往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经历的单一性,存在诸多漏洞,引发了离婚之后的纠纷甚至诉讼。因此,在协议离婚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离婚协议书的写法,避免日后因离婚协议的瑕疵而引发离婚后的争议与诉讼。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离婚协议书的主体双方应当为男方、女方,而不是一般合同的甲方、乙方。这是由婚姻关系的人身性质决定的,也体现了对婚姻当事人的人格尊重;同时要正确书写夫妻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协议书首先应当明确双方的登记结婚时间,因为这个时点意味着婚姻关系的存续起点,同时也是整个离婚协议书的法律前提。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而同居,就应当将标题改为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这种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但无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备案。如果双方先同居后办理结婚登记,也应当将同居开始时间及登记时间予以注明。如果双方系复婚后再离婚,也应当将之前的婚姻关系变化状态进行描述。
1、离婚协议书正文的第一项,应当是夫妻双方确认感情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如果系一方有过错(如重婚、、遗弃、家暴、婚外情)引起离婚,最好予以注明,以明确责任。这一部分看似简单,但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自己写的离婚协议书居然遗漏了这一项。同时,婚姻当事人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存在胁迫、欺骗等情形,或为了缓和家庭矛盾而签字,都不符合离婚自由的法定原则,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主要是指房屋、汽车、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权益、现金存款、股票、有价证券、首饰等物品。
(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例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要注意,夫妻一方或双方投资公司成为股东时,该股份或合伙份额,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第三人欠夫妻双方钱款时,该债权也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前及婚内接受指定给一方的赠与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以及属于一方特有的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军人的抚恤金、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也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列入共同财产的,不在此限。财产应当详细列明:名称、座落、产权文件编号、车辆牌号、存款银行、帐号及金额等足以说明财产状况等信息。
其次就是共同财产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当明确、清晰、可执行。如果有按份共有的情形,应当列明变现方式和保管方法。不应含糊其词。
同时要注意的是,共同财产的分配,只能限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不能处分其他案外人如公公婆婆的财产,即使有约定,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如个人的书籍、衣服、生活用品等不宜由对方分割的财产。以及双方无争议的其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
如夫妻双方无共同债务,应当明确注明。如有,应当详细列明借款人、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时间等。具体承担共同债务的比例双方协商承担。但要注意,夫妻双方的约定,除非第三人明确知道,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或一方追讨。
协议应当注明双方的婚生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双方协商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明确给付抚养费的标准、给付方法,当然,一方也可以明确放弃抚养权。但要注意的是,抚养权不是固定不变的,抚养费的标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双方即使约定明确,但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抚养权可以变更,如出现客观需要时,抚养费也会调整。这一点希望当事人有一个明确了解。
探望权的规定应当充分体谅对方的具体情形,在不影响对方生活及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安排。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所谓放弃探望权的约定,其法律效力值得质疑。
为了防止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承诺上文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是真实的,没有隐藏。因为根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在离婚后一年内,如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共同财产的,以及发现遗漏的共同财产未处理的,都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引起离婚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这种过错是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即重婚、遗弃、、家暴、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就应当注意无过错一方不再要求过错一方进行损害赔偿。因为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输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许诺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有的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一方存在生理上的缺陷或其过错有伦理上的巨大过失。既然双方已经友好协商离婚,一方当事人就对另一方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这一项条款只要双方签字确认,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违约条款只能针对财产性内容,不能针对人身性内容,只限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金钱的给付等事项,是否离婚这种主观意愿是不适用违约责任的,这点需要特别注意。违约条款主要适用于一方隐藏共同财产的处理,以及迟延、拒绝支付时的处理。
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是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还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生效?笔者倾向于后者。但该协议效力只是针对解除婚姻这个问题,对于财产性的承诺和处理意见,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个条款比较难以理解,其实它仍然是在夫妻离婚自由以及行使诉权之间的一种平衡,以防止当事人之间迫于某种压力违反真实意思表示,并重申了司法权的权威。简单地说,离婚协议书不要出现“双方前往办理登记时,本协议生效”的字眼,不是不可以约定,只是一方在登记离婚前反悔,双方之前达成的关于共同财产处理方法的部分将会不被法院认可。这一点特别需要当事人予以注意。
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
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