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5月通过网络相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分居至今,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离婚,婚生子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我自行解决住房,家具、电器同意归被告所有。位于北京石景山区某小区的两居室是双方婚后购买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赵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基本情况属实,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子。同时,婚后购买的两居室是出售婚前所有的经济适用房而购得的,因此两居室是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仍属被告个人财产,原告无权主张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2006年5月相识,2006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07年9月生一男孩赵某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诉争的两居室系被告赵某用婚前所有的房屋出售所得价款购得。评估价106.94万元,评估费8555元。共同财产中的家具、电器原告表示放弃。双方所生之子赵某某现随原告汪某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产权证、判决书、裁定书、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存款明细、评估报告书、评估费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汪某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诉争房屋系被告赵某用其婚前所有的房屋出售所得价款购得,应系被告赵某个人财产,离婚后,该房应归被告所有。双方均主张对子女的抚养权,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及子女身心健康等因素,认为由原告汪某抚养子女较为宜。
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赵某某,由原告汪某抚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赵某每月支付赵某某抚养费一千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婚前财产“足额”转化,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证据,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即使以婚前财产全款支付了婚后财产,也往往因为证据收集不全,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而导致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为此,我们花费大量的时间收集婚后两居室是以出卖婚前房产所得款项而购得的证据,每一笔购房款都精准地来自于出卖婚前房而来,总共四笔款项,严丝合缝。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告也不得不承认购房款全部来自出卖被告婚前个人房产,而转向要求分得房产增值。
用途,财产转化具有“非营利目的”。如果购买婚后房仅仅是为了自住,自然只会因为物价被动上涨而产生自然增值;而如果购买此房是为了投资,则无论投资款是否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收益都应归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证明购房目的是自住也是证明此房的增值应属被告个人财产的关键。本案中,双方仅一套住房,也排除了“营利”的目的。自然,原告要求分割房屋增值的诉讼请求也无法获得支持。
对此房的产权无相反的约定,也即产证署名仍属婚前财产所有人并且无其他的与之相反的诸如婚前、婚内财产约定。此房的产权登记人仅被告赵某一人,原告亦无举证证明其他相反约定的存在。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各种离婚财产分割案例、专业离婚协议书案例、孩子抚养费纠纷和子女抚养权争夺案例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