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自2020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备案开始,河北省律师执业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备案日期”一栏中,备注内容由原来的“有效期至××年××月”调整为“××年××月”,不再标注“有效期”字样。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3日
2021年6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司法局发布“情况说明”,说明特别强调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只对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备案,其不同于年检注册,我市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不在律师执业证书“备案日期”栏签注有效期,不影响律师执业证书的适用。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这份名为《永州市司法局关于律师执业证没有签注有效期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称,今年,该局对全市律师2018年度考核结果审查备案后,在“备案日期”一栏,没有和往年一样签注有效期,而是加盖了“2019年4月”的备案日期章。
【财新网】(实习记者 黄雨馨)消息:北京市泽博律师事务所王兴律师表示,永州市司法局能够去掉易引发歧义的备案“有效期”,仅注明备案日期并公开发文说明,是一种进步,是勇于明确自身权力边界、方便律师依法执业的积极举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指出,律师执业证是否有效与考核结果及司法局是否备案无关,但是在实践中存在有些司法行政机关不明确此关系的情况,“现在多地的确存在用年检来卡律师的问题,但是备案只是个管理制度,不是行政许可制度,是否备案都不影响律师执业证的有效”。
何兵建议律师考核与执业证相分离,“律师考核结果与审核不应该和执业证在一起,法官和也有证件,但是没有说考核和资格件放在一起的”。
“永州司法局这个说明之所以在律师群体里引起比较大的反响,是因为实践中各地操作不一样,这给律师执业带来了许多不便。”王兴介绍说,实践中,各地操作不一,最直接的表现是备案时盖的章颜色不一,有红、蓝两种颜色。其次,年检标注年度时间也不一,有的标注上一年度时间,有的标注下一年度时间。
他举例到,有省份年检备案日期写“2019年6月——2020年5月”;但很多省份标注的是“有效期自2019年6月——2020年5月”,后者标注“有效期”易让人误解为律师执业证会过期失效,这给律师执业造成了很大困扰。
另一名受访的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宏伟认为,说明中“年度考核只是审查备案,不同于年检注册”这句话让人费解。金宏伟表示,所谓“年检注册”早就在10年前就废止了,改为“年度考核”。而“年度考核”没有否定律师证有效性的相关依据或迹象。“永州司法局此时突然重提‘年检注册’,是强调当下的司法行政管理政策早已不是10年前的注册制,还是说又恢复年检注册?”
金宏伟称,从行政法的法理角度看,参加了司法考试,拿到了执业司法资格,就已经完成行政许可。没有任何法律支持律师执业需要每年许可,或者需要借助每年的年检来延续许可行为的法律效力。
王兴表示,根据规定,对律师的年度考核是由律师事务所为主体进行的,司法局只是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此处的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对律师执业权利产生影响。对此,有法院的生效判决和相关文件予以确认过。
“很多公检法机关,特别是看守所,查验律师身份就是要看有没有所谓‘年检’,没有年检或者‘过期’,就不认可律师身份,不接受办理业务。这给律师带来很大困扰。”王兴表示。
王兴介绍说,自己因被“暂缓考核”,在办案期间遇到了许多困难,“影响最大的就是去看守所会见,如果律师证没年检,就不会让见,要想突破这个障碍实现会见,需要付出很多精力和时间。”
王兴称,到法院递交委托辩护手续时,若年检未通过,有些法院会不接收,或提出需司法局出具证明等要求,但司法局一般不给证明,“即便给法院出具了其他法院关于律师执业不受备案影响的生效判决,也难以解决问题,往往会搞得律师精疲力尽,也会容易导致委托人不满。”
他进一步解释到:“甚至有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网上查验系统也有问题,当某个律师过了时间还没有备案时,在司法局网站上查询他的执业信息,会被显示为‘注销’或者‘未登记’,更会让办案单位或者当事人以为该律师执业状况有问题,甚至产生律师是不是‘骗子’的疑问”。
“无论是从‘放管服’的政策方向,还是律师管理法规本身,包括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不称职不影响执业’‘不年检不影响执业’,似乎都像是年检这事对律师完全没影响一样。”金宏伟表示,“希望永州司法局这样的说明文件越来越多。”
“希望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也能行动起来,特别是司法部能够统一行动,在年度考核备案方式上进行统一,只标注备案日期,不写有效期,并且能够明确不备案以及备案结果如何都不影响律师执业。”王兴最后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