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纠纷案件律师咨询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

  (2)合同履行地原则: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及利息的义务,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祁广辉律师曾为数家公司的风投、私募、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投融资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并多次参与XXX股权投资公司募资协议等法律文本的设计以及金融交易所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法律意见书的论证。其长期从事房产、经济纠纷、公司业务的实务和研究,专注于房产纠纷、公司、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等领域;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特别熟悉合同交易流程的风险预估与排除;擅长公司运作流程与公司运营中的风险预控;能根据客户的现实要求提供与此结合争议解决策略及案件评估;善于调动各种资源,以丰富的庭审经验及诉讼或非讼技巧,为客户谋求合法利益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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