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政府法制建设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专家调解员 专业领域重大民商事诉讼、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整、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经验陈南沙律师毕业于某知名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1995年在深圳市某国有集团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处理了集团公司及下属二级公司300多起金融、收购与兼并、企业破产、房地产诉讼业务及大量的非诉事务,涉及数亿元标的。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曾办理的一起侵权赔偿案(获得胜诉),接受中央电视台及省市电视台采访报道。执业至今20多年以来,在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及基层法院办理了上千宗各类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建立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同时,也先后担任过100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了大量的非诉经验。其间,受到深圳市一些银行金融机构、民营企业盛情邀请,为企业管理人员讲授《公司法》、《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等,深受广大客户好评。2020年,通过股改设计,提供全方位的IPO法律服务,促成深圳某科技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陈南沙律师性格稳重,办事严谨,谦虚好学,将当事人的利益永远摆在首位。知识面开阔,擅长团队合作,发挥集体智慧,善于将法律知识与实务相结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处理众多非诉事务时,能准确、高效地解决各种争端,协调各方利益、照顾各方诉求,尽可能实现各方共赢,为各方赢得更多发展空间。
一、日常劳动法律事务 1、提供日常劳动法律事务咨询,解答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各种法律问题,指导企业正确处理劳资关系; 2、同潜在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进行沟通或谈判,对劳动纠纷进行调处; 3、参加企业和工会的集体合同谈判; 4、代理劳动合同鉴证; 5、协调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 6、受企业委托对外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 7、受企业委托进行律师见证; 8、向企业提供最新发布的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企业劳动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服务 1、企业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2、企业员工手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3、企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4、企业内部各项劳动管理制度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5、为企业建立制定有关用工、薪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对企业拟聘用员工进行背景调查; 7、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状中劳动合同、劳动制度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法律分析,同时提供解决方案; 8、为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帮助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指导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9、为企业建立和制订劳动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事件; 10、为企业提供特殊工时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法律服务 1、劳动人事仲裁与诉讼案件咨询; 2、代理争议双方协商调解劳动纠纷; 3、就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分析、诉讼应对策略、诉讼风险等向客户出具诉前分析意见; 4、为客户提供案件证据搜集方案,指导客户搜集、整理相关的证据; 5、代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和劳动诉讼一审与二审案件; 6、代理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
(一) 房地产项目的立项与审批1、协助开发商拟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开发方案;2、协助开发商在立项阶段草拟、修改有关的法律文件,顺利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相关证件;3、协助开发商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划拨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4、协助开发商制定拆迁安置协议;5、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有关的合作协议;6、协助开发商拟定短期或长期信贷业务;7、协助开发商洽谈开发项目的保险事宜。 (二) 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取得以招投标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1、协助开发商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2、协助开发商编制土地使用权招标法律文书;3、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竞拍所需相关法律文书;4、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土地转让申请,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5、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土地租赁申请,并领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利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实现项目转让:1、协助转让当事人拟定可行性的出让方案,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草拟、修改工作;2、协助受让当事人拟定可行性的转让方案,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草拟、修改工作;3、协助制作、审查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三)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1、协助审查招标人的主体资格;2、参加投标决策论证;3、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文字表达是否清楚;4、协助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使之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同时防止因重大偏离而导致投标失败;5、协助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编写、密封及送交,避免因文件、资料及其送交程序瑕疵而导致投标工作失败;6、指导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押金);7、协助或代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8、参加评标活动中的质疑环节(答辩会),保证投标方向的答复内容及方式合法有效,避免因现场答复不规范而导致投标失利;9、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工作,必要时代理投标人向招标方提出意见或者异议,直至向有关部门(建委招投标办公室)反映、投诉;10、中标后,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法保障中标人的利益,同时保证该合同合法有效。(四)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履行1、协助开发商确认施工企业的合法性以及调查其相应的施工能力;2、协助建筑单位调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3、协助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建设方的资信调查,以及对工程相关条件进行必要的调查;4、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招标文件;5、协助建筑单位草拟、修改投标文件;6、协助双方当事人审核建筑施工合同;7、在合同履行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五) 商品房销售1、协助开发商拟订、审核准备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2、协助开发商确定工作流程文件:包括审核单、签约通知单、附件变更单等手续;3、协助开发商与客户谈判,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回答客户常见问题,协助对补充协议进行确认;4、协助开发商与客户签约,确认客户身份,直到客户签字等;5、协助开发商整理资料,如新补充协议的确认、检查确认合同内容;6、协助开发商填写备案登记表以及去房产局完成备案手续;7、协助开发商制作移交清单;并将合同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8、协助开发商制定销售、租赁方案、选择代理商、广告商等;9、协助业主办理楼宇预购、买卖及按揭登记手续;10、协助业主审查购房过程中所需签订的合同;11、协助银行办理、按揭等相关法律事务;12、协助业主办理过户手续,提供律师见证等;13、二手房买卖、租赁、按揭等房地产二手市场业务。(六) 物业管理1、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2、协助房地产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3、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4、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法律文件;5、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6、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7、 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法律服务。(七)房屋买卖、租赁、拆迁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2、对拟购买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3、审查、修改、补充购房认购书;4、审查、修改、补充购房合同;5、代理购房者与房产商(或者出售人)谈判、签订购房合同;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7、购房合同公证、登记备案手续;8、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手续;9、房屋验收交接手续;10、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11、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12、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13、代理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种纠纷的调解或诉讼;14、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一、金融法律业务 金融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为国际商业、一般企业、银团、政策性、出口信贷、消费信贷、信用证、商业票据、债券、金融项目合作、信托融资、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并购杠杆融资、国际或国内融资租赁、国际结算、掉期交易、创业基金、证券基金、回购及债券回购、委托理财、银行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资产管理、金融期货、期权及金融衍生产品、商业保险等业务,提供贷前的贷审法律意见、核保意见及风险提示;协助银行进行的发放监督、管理和清查,出具解决方案并进行实际追索;制作、修订业务必要的各种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设计有关交易架构及担保选择;参与谈判及、担保文件的起草,办理担保抵押登记手续;提供项目法律分析、建议及进行风险救济的委托代理等。二、证券法律业务 证券领域内的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为上市目的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A股、B股的发行与上市、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和境外交易所发行股票、配股和新股增发、股份回购、分拆上市、私募基金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等证券衍生品的发行与上市、上市公司的改组与重组、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兼并、股权(资产)置换、信息披露、上市后续法律服务、上市公司的重组与退市、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进行融资方案的制定,首发、配股、增发有关文件的协助或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相关法律咨询意见的提供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债务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人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法实务诉讼相关事宜: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股江名册记载纠纷3、股东知情权纠纷4、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5、公司盈余分配纠纷6、新增资金本认购纠纷7、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8、公司证照返还纠纷9、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10、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11、损害债权人责任利益责任纠纷12、公司设立纠纷13、发起人责任纠纷14、股东出资纠纷15、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16、公司决议撤销纠纷17、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18、股权转让纠纷19、上市公司收购纠纷20、公司合并纠纷21、公司分立纠纷22、公司减资纠纷23、公司增资纠纷24、公司解散纠纷25、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 一、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四、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股权与合伙组织财产权的相互关系与以上情况类似。 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股权根本不是什么债权、社员权,等等不着边际的权利。 人们之所以多年来不能正确认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主要是人们没有看到它们产生的源头,没有研究二者内在联系。一些人对法人的习惯认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关于玖富出借人在与玖富就出借款未回款事宜。在网上看到你们胜诉的案例,我也想请求帮助,谢谢!
发生交通事故,-起5个人坐车回来的,车主是老板,做完工一起回,车有保险第三者200万,我亲戚坐后排,高速发生的追尾,医院检查后,医院说没问题,只是骨折,第二天心脏停跳,肺血栓,这种情况医院有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