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润孔小佩律师经典胜诉案例 股权纠纷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股权,后该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与赵某、周某、王某、舒某(以下合并称“受让方”)、软件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1989万元取得部分软件公司股份,同时约定受让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超过30日不予支付转让款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所有人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款。并约定了在协议签订且受让方支付第一年度转让款后,各方同意共同委派人员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手续。

  同年4月,软件公司全体股东出席当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并签署决议:同意转让方以1989万元的价格将案涉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并同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软件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本次拟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后转让方应市工商局要求分别与受让方四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同年5月,软件公司召开当年第二次股东会议,包括受让方四人在内的所有股东参加会议,并作出:选举赵某为公司法人代表,选举赵某、周某、王某为公司董事,选举舒某、案外人软件公司原法人代表王某为公司监事,并同意向公司登记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等决议。此次股东会议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年股权转让款。

  之后,在申请变更登记时,由于案外人软件公司原法人代表王某的反对,迟迟无法进行变更登记。受让方要求转让方召开股东大会补全工商局所需材料,转让方以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部分履行,软件公司也已经向股东核发了出资证明和更新了股东名册为由拒绝。之后,受让方拒不向转让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费共计1591.2万元。另,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议后实际接管了软件公司。

  转让方苦于一直收不到剩余股权转让款,向孔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对转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的义务和受让方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原因进行了全面地分析,捋顺了整个案件的信息和法律关系。

  孔律师认为本案中转让股权协议合法有效,而转让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也实际取得股权并行使了股东权益。虽然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但是介于工商登记仅是对外宣示作用,是用于保护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并不能作为认定股权变动与否的依据。在此情况下,转让方完全有权利要求受让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费。后孔律师帮助转让方起草诉状,整理证据,并参与开庭审理,最终帮助转让方赢回剩余股权转让费1591.2万元,同时受让方支付相应欠款利息。

  公司法(现行有效)第七十一条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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