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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与购房者约定的的处理原则,不论双方是签订《认购协议》,也不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2、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谎称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发商须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定金外,还应该赔偿购房者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3、在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购房者则可以该约定有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现金;

  4、如果是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签订则您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但是如果是您自身原因,而开发商并没有相关的隐瞒等情形,您只是单方提出退定金的要求,要根据认购书中退房相关约定交纳违约金。若无约定,您可以和开发商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田党胜律师,知名律师,民商法律师,专业建设工程与土地房产律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亚太地区***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法局备案),先后任广州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执业于国内优异律师事务所,连年荣获“优异律师奖”、律所“发展贡献奖”。田律师于1995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于1998年开始执业,主要业务集中于建筑房地产法、公司法、合同法、行政法、劳动法等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房屋买卖、征地房屋征收、公司股权、行政诉讼领域的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曾任十余家知名企事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和商会、社区法律顾问,涉及建筑、房地产、交通能源、汽车、新型建材、电子信息、电子商务、通信、机电、医药、时尚服饰、家具等行业。执业以来承办过上千件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所办理的经典案件屡受中国日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主流媒体关注、报道,还有大量成功案例入选北大司法案例库,供法律职业人员选择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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