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孙某与陈某通过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男方陈某自有一套黄浦区房屋。2016年,陈某与孙某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与孙某两人名下。2016年3月份,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内容约定:夫妻婚后一定要互相恩爱,白头偕老,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后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如女方提出离婚,则放弃分男方所有的房产的权利,若男方提出离婚,则将其婚前拥有的黄浦区房产归女方所有。被告孙某认为:双方的婚姻协议书合法有效,既然男方陈某先提出离婚,就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判决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及男方婚前房产归女方孙某所有;原告陈某则认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情感性宣言,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夫妻之间订立的婚姻协议书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限制了夫妻之间的离婚自由且无法保障一方基本的生存权利,应属无效;2、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房产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房产归原告所有;3、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第1:《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既包括缔结婚姻的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均不能强迫公民放弃婚姻自由权,这也是一项基本。任何人无权剥夺离婚的自由,即便夫妻双方约定说不得离婚,该约定亦属无效。第二:即便有协议书中的约定,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离婚的,亦需要前往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在判决双方是否应当离婚也是按照《婚姻法》第32条规定来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夫妻双方通过自行约定的离婚条件不会成为法院审理是否离婚的依据。第三: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对于婚前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亦为无效;财产约定无效则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原则来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离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看看婚前的感情基础是否牢固,婚后的感情生活是否和谐,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继续生活有无和好可能。如果确实破裂,您才可以给自己做一个决定。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离婚,也许是美好生活的开始。 二、您的家庭财产是否全部被您控制,如果还没有,应当着手这方面的调查。在没有查清以前,千万不要随便签订《离婚协议书》。 三、如果有孩子,且双方可能都要抚养权,应当着手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证据收集。 四、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应当着手对财产进行必要的保全措施。 五、如果您的配偶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您应当着手搜集相关证据,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一场官司解决俩问题,律师费花得值, 城市快报讯刘先生总算是离婚了。不仅离了想离的婚,还腾出来被占用的老娘的房,花了一笔律师费,解决了两个问题,刘先生赚了,他一再感谢自己的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而张律师说,zui应该感谢的是负责任的法官。 这次是刘先生第二次起诉离婚了。这次之前,他还起诉过一次,因为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没有判离。那之后,刘先生不策略地采取了逃避的办法,不见人影,也不给孩子抚养费。女方一气之下,带着孩子住进刘先生母亲的房子,把老人挤出家门。当案子摆到张向龙面前时,问题就麻烦了许多。既有离婚的问题,也有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还有腾房的问题,刘先生希望一并解决。而腾房与离婚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按理,离婚案的法官不负责解决。 张向龙律师在此做了很多工作。他先劝刘先生主动让一步,开庭时带上抚养费,必要时可一次性给付对方。同时,又与法官沟通,希望法官能够帮助解决。zui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本案一次性解决。双方离婚,名下财产各归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笔共同债务,债权人是女方父母,在法庭主持下,女方父母表示放弃向男方追偿的权利,并当庭签字,为男方解除了后顾之忧。 腾房是此案zui难解决的问题。当事双方谁都不首先让步,唯恐对方反悔。女方希望男方先给拖欠几年的抚养费,男方害怕抚养费给完女方还是不腾房。zui终,在张向龙律师的参与下,拿出方案,男方先把钱交到法院,再由女方腾房,腾空之后,法院再把抚养费一次性打到女方账户。这样,这个腾房问题虽然没有写进离婚案的调解协议,但是在笔录上也有记载,所有一切,都在法律的框架下温和进行,当事几方全都满意。 律师提醒: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提醒市民,婚姻诉讼中,还是以双方的协商沟通为zui主要的解决办法,如果解决不了,还可以到法院诉讼,在调解程序中解决问题,避免过激行为。此案,双方曾诉讼过,在未达到目的的情况下,男方采取逃避不付抚养费等办法,迫使对方离婚,导致对方占用了自己母亲的房子,与婚姻诉讼产生背道而驰的状态,从而增加了离婚的难度。
【案例】离婚协议约定埋下探视纠纷,看孩子,还是伤孩子, “随时探望”约定引发探望权官司,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孩子进行探视,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日前陈女士走上法庭,要求取消孩子爸爸的探望权,理由是“为了孩子”。 陈女士在庭审中称,她与被告任某也就是孩子的爸爸在2008年3月离婚,当时孩子只有两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她抚养,孩子的爸爸可以随时探望。可是后来任某以探望孩子为由,对她、孩子以及她的家人进行骚扰。陈女士称,她不在家,任某就砸门,还在孩子面前对她进行侮辱,任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2008年7月,任某竟然拿着菜刀对她和孩子进行威胁,扬言:“我拿硫酸泼你,给你毁容。”还用恶毒语言威胁孩子。现在一提及任某,孩子就喊:“刀……怕……不要爸爸……”所以提起诉讼,要求中止任某的探望权。 被告任某在庭审中辩解说,他希望每周看一次孩子。他只是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去看孩子,他认为自己探望孩子没有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陈女士主张中止被告任某探望子女无事实依据,但依原、被告协议离婚时“随时探望子女的”约定,势必影响原告的生活。而被告表示希望其每周探望子女一次,亦较为频繁。被告行使探望权,应有条件地加以限制为宜。法院判决:任某每月探望子女一次,陈女士应提供方便条件。 律师评析, 首先,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应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法。《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因此,探望权的行使有赖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般而言,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未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探望;当事人将孩子领走并在规定的时间送回。在具体个案中,对探望权行使内容的约定,应有利于在生活中实际履行。 其次,离异双方要互相配合,合法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不仅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子女无论是由父还是母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主动协助的义务。当然,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探望孩子时,应遵从协议和判决,遵守法律的规定,避免无规律的探望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 zui后,当离异双方对探望权的行使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由法院裁决。由于探望权具有执行时间的长期性、执行内容的事后性等特点,当离异双方在探望孩子的问题上发生矛盾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权对孩子单方垄断、横加干涉或者不准对方探望。当事人协商、沟通仍不能妥善解决时,可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或者变更抚养权。 总之,探望权是法律赋予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联络、对其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理应得到保护。因此,律师建议,夫妻双方离婚后,要充分协商、沟通,合理、合法地行使探望权。一方面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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