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书

  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书是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有意见或者离婚时存在漏分等情况时,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所要提交的书面文件。离婚财产分割起诉书要包含一定的内容,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

  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书是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的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准备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文件。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时,应提交起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书、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状、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一般由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部分组成。在一般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诉讼请求大致相同,但事实理由部分则不同。

  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X。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XXX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

  (1)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产权房,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区XXXX小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现由XXXX带XXXX居住使用;

  (2)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区X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居住使用;

  (3)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济南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出租)使用。就分割上述财产及孳息租金X元,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特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1、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现由XXX带XXX共同居住使用。

  (1)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区XXXX西区X号楼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2)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4年11月18日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元,约X元。

  (3)该住宅在中国XXX银行济南市XXXX支行抵押XXXX元,期限15年,每月还贷约900元,自XXXX年11月19日起至XXXX年11月18日止。

  ①XXX与XXX已共同偿还31个月X元,从2004年11月起至2007年7月止,尚有145个月XXXX元未偿还。尚未还清的抵押由XXX和XXX共同偿还,双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至还清时止。

  2、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住宅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现由XXX居住使用。

  (1)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区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2)该住宅系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9年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8000元,约386000元。

  3、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XX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现由XXX使用。

  (1)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暂时没有发房产证,预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2)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2年共同购买,购买价XX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XXX元,约XXXX元。

  ②XXX分得房产比XXX分得房产的现价值多约XXXX元,XXXX和XXXX各分得百分之五十,即各分得约XXXX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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